9.1异议与索赔(课件)-《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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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九章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第一节 异议与索赔 第二节 违约金与定金 第三节 不可抗力 第四节 仲裁 学习目标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交易双方从洽商交易、签订合同到实际履行合同,往往相隔较长时间。在此期间,市场情况变化莫测,价格瞬息万变,金融货币动荡不定,加之国际贸易线长、面广,中间环节多,一旦在生产、收购、运输和资金供应等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意外,或市场行情发生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变化时,就有可能出现一方当事人不履约或违约的情况,使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从而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甚至引起贸易纠纷。此外,国际贸易易受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和自然条件的影响,在履约过程中,有可能发生并非当事人过失造成的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的情况。为了预防、减少贸易纠纷和便于处理合同争议,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必须事先约定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违约金条款(liquidated damages clause)、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和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学习本章内容,有利于预防发生争议和依法处理履约过程中发生的贸易纠纷。 第一节异议与索赔 一、约定异议与索赔条款的意义 国际货物贸易涉及的面很广,情况复杂多变,在履约过程中,如一个环节出问题,就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违约或毁约,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受损害的一方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便向违约方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损失。索赔事件多发生在交货期、交货品质与数量等问题上。一般地说,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情况较多。当然,买方不按期接运货物或无理拒收货物与拒付货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也有卖方向买方索赔的情况。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履行出口合同时,外商向我方索赔的情况比较多;履行进口合同时,则由我方向外商索赔的情况比较多。为了便于处理这类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都应订立异议与索赔条款。约定此项条款,具有双重意义,即一方面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合同当事人在遇到违约情况时依约处理合同争议。 二、异议与索赔条款的内容 (一)索赔的时限 为了方便处理履约当中出现的违约问题,在异议与索赔条款中,应写明索赔的时限,如守约方超过约定时限提出异议与索赔,即丧失其索赔的权利,违约方可不予受理。索赔时限有约定和法定之分,约定索赔时限的长短,由交易双方酌情商定,对于有质量保证期限的商品,还应加订质量保证期。法定索赔时限,由国家和国际立法确定。一般地说,法定索赔时限较长,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都规定为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之内。参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9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8条。应当指出,法定索赔时限虽一般比约定索赔时限长,但约定索赔时限的效力,在加订质量保证期的情况下,有时可以超过法定索赔时限。法定索赔时限,只有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索赔时限时才起作用。 (二)索赔的依据 在异议与索赔条款中,一般都规定提出索赔应出具的证据和出证机构。例如,双方约定:货到目的港卸货后,若发现品质、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公司负责外,买方于货到目的港后若干天内,凭双方约定的某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索赔。 (三)索赔金额 异议与索赔条款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不论何方违约,受损害方都有权提出索赔。若买卖合同中有约定损害赔偿的金额或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则按约定的赔偿金额或根据约定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赔偿金额提出索赔。若合同中事先未作规定,则只能事后酌情确定。一般地说,索赔金额应相当于因当事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其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守约方的预期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索赔方法 在有的异议与索赔条款中,对守约方如何索赔和违约方如何理赔都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例如,有的进口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如发现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港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港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收到异议后,20天内答复。”凡有此类规定的,应按约定办法处理。如合同未作具体规定,则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弄清事实与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有理有据地对违约事件进行适当处理。 三、约定异议与索赔条款的注意事项 (一)合理约定索赔的期限 索赔期的长短,同买卖双方有利害关系。若索赔期规定过长,势必使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期限也随之延长,从而加重了其负担;如索赔期规定太短,有可能使守约方无法行使索赔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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