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五章 国际贸易的条约与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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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贸易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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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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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 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的,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公约成员国已包括了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挪威、瑞典和瑞士等世界主要的贸易国。我国是此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在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关于该公约的核准书,成为该公约缔约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性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专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它充分考虑了国际国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特征,加之为世界上主要贸易大国所接受。因此,它是国际货物买卖相关法律的重要代表。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主要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条。第一部分共13条,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做出规定;第二部分共11条,规定合同订立程序和规则;第三部分共64条,就货物买卖的一般规则、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的转移等做出规定;第四部分是最后条款,对公约的保管、签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适用范围
适用的合同: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
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主体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排除适用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经由拍卖的销售;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和其他令状的销售;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电力的销售;
主要部分为提供劳务和服务的货物销售合同。
客体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未涉及的问题
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
货物造成的死亡或伤害
适用范围
买卖双方义务
(1)交付货物
(2)品质担保
(3)权利担保
(4)交付单据
卖方义务
买卖双方义务
买方的义务主要有两项:支付货款和接收货物。
买方义务
货物的风险转移
货物的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的,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损坏或遗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
货物风险转移
货物的风险转移
公约规定了风险转移的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中有运输条款的风险转移;在运输途中风险的转移;其他情况下风险的转移。特别强调了在货物被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转移。
货物风险转移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
国际和解协议公约
概念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又称《新加坡调解公约》)于2018年12月20日在第73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2019年8月7日在新加坡开放签署。中国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代表中国政府签署该公约,目前公约签署国已达46个。适用于调解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新加坡调解公约》确立了关于援用和解协议的权利以及执行和解协议的统一法律框架,是一部便利国际贸易并促进将调解作为一种解决贸易争端的有效替代方法的文书。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
产生背景
尽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1981年就已经制定《调解规则》,然而,由于经国际调解达成协议的跨境执行难题,没有类似《纽约公约》一样的国际公约,国际调解未能得到充分而广泛地运用。新的关于解决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的公约亟待达成,进而帮助消除长期限制调解作为国际争端解决方式的关键因素。
2014年,UNCITRAL第四十七届会议即收到了就拟定一部关于通过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可执行性公约开展工作提出的建议。
经过四年的努力,《新加坡调解公约》于2018年6月26日在UNCITRAL第五十一届会议上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授权于2019年8月7日在新加坡举行公约开放供签署仪式,并建议公约称为《新加坡调解公约》。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
特点与影响
是一部便利国际贸易并促进将调解作为一种解决贸易争端的有效替代方法的文书。作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文书,预计《公约》将为国际调解框架带来确定性和稳定性,从而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
特点与影响
《公约》开放供各国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称之为“当事方”)签署。《公约》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笔。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
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与主体内容
简化执行机制
拒绝准予救济条款
保留条款
从速行事的新规定
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