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课件)- 《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对外经贸大学版·2023)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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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在进口贸易中,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等,中国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通常依据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进口货物等实施严格的检疫检验。
第一节 入境货物报检
凡法定检验检疫的进口货物,其货主应当在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报关地出入境商检机构或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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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报检,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来自疫区或有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货物,未经检疫不得入境。对进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未经检疫的,不准卸离运输工具。中国各地海关网站的《办事指南》均设有《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等栏目,可供进口商选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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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境货物法定检验检疫依据
依据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条的规定,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其第7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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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程序是,先放行通关后进行检验检疫。凡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则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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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材料
进口商办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合同复印件 1 份,电子版或纸质版;2.发票复印件 1 份,电子版或纸质版;3.装箱清单复印件 1 份,电子版或纸质版;4.提(运)单复印件 1 份,电子版或纸质版;5.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盖章)原件 1 份,电子版或纸质版。
以上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自主选择有纸申报和无纸申报,可优先选择无纸申报,即将上述申请材料扫描后的电子版上传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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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办理流程
进口商办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时,须遵守以下流程。
(一)收货人或代理企业向受理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申请人统一登录 “互联网 + 海关” 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过 “货物申报” 模块,按照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及随附单证。海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审核申报资料,符合规范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退单操作,并一次性告知企业进行补正。
(二)实施检验。海关根据有关工作规范、企业信用类别、产品风险等级,判别是否需要实施现场检验及是否需要对产品实施抽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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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海关对检验不合格的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海关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四)当事人申请海关出证的,海关将及时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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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进口商的检验权
进口商在接受货物前,有权检验货物。若
合同有规定依照合同;若合同无规定则依照
适用法律。为了明确责任,进出口双方通常都
在买卖合同中就买方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检验
权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其中的核心是检验
的时间和地点。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常又与
合同中使用的贸易术语、商品的特性、使用的
包装方式以及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等有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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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检验的时间
和地点的规定,基本做法有四类共六种方法。
一、在出口国检验检疫
此类做法可分为在产地和装运前或装运时在
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检疫,包括两种方法。
(一)在产地检验检疫
(二)装运前或装运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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