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信用证操作流程及其申请、开立和修改(课件)- 《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对外经贸大学版·2023)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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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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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信用证操作流程及其申请、开立和修改
若买卖合同约定以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则进口商的主要义务之一是及时申请开立信用证。银行若接受申请,则应按进口商的申请及时开出信用证,通过通知银行(下称“通知行”)将其传递给出口商。本章重点介绍信用证操作流程、信用证的申请和开立及其修改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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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用证操作流程
信用证的操作流程有别于其他付款方式。本节主要介绍信用证操作流程的各个环节,以使各方掌握其之间的关联性。
一、买卖合同约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并约定使用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后,则须在合同中对信用证的相关事项做出明确规定。这些事项包括信用证的种类、开证时间、内容等。
二、申请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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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接受申请开立信用证是对买方的一种授信,因此买方须向其往来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在该额度内银行接受开证申请。
三、开立信用证
若银行在授信额度内受理买方的开证申请,依授信条件(如开证保证金等),在收取手续费、邮电费及其他费用后开立信用证。银行开证须遵守UCP600及ISBP等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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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知信用证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通常经由出口地的通知银行通知受益人(卖方)。依UCP600,通知行在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书时,即表示其确认信用证或修改书的表面真实性。因此,通知行接到信用证后应核查信用证的签字或密押,确认其表面真实性之后才可通知受益人。若无法确认其表面真实性,则通知行应尽快告知开证行,此时通知行若欲通知该信用证给受益人,也应告知受益人其无法确认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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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查、修改及接受信用证
作为受益人的买方从通知行处收到信用证后,首先应审核信用证,即将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对比,保证两种内容一致。若发现两者冲突、矛盾或有疑问之处,须向买方提出修改要求。修改经卖方接受后才能作为发货的依据。
六、备货、发运及取得运输单据
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则需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积极生产、加工或备货,并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发货期限办理出口报关及装运(船)出口手续。装运后取得运输单据,如提单等,以备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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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制单结汇或押汇
卖方取得提单后,制作或取得相关单据(发票、汇票、产地证、检验证书等),到指定银行(寄单行、议付行等)提交上述单据,该银行依据信用证审核或寄送这些单据给开证行或付款行,要求开证行付款。若信用证为议付信用证,则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向卖方预付货款,或出口地银行向卖方办理押汇款项。
八、指定银行索偿
若信用证为议付信用证或偿付信用证,当议付行向卖方预付货款后向开证行寄单,凭相符的单据向开证行或指定的偿付行索偿预付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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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偿付或付款
开证行收到相符的单据后,若为偿付信用证时,指示偿付行向议付行偿付款项;若为一般信用证时,开证行向议付行或受益人付款、承兑、承付款项。
十、付款赎单
开证行收到单据或付款后,通知买方付款赎单。若为即期信用证,买方审单无误后应补偿开证行;若为远期信用证,买方审单无误后,向开证行办理债权保全手续。此后,买方取得相关单据。
十一、报关提货
买方凭相关单据向海关及承运人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之后办理提货手续。至此完成整个信用证交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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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申请开立信用证
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使用信用证方式
支付货款,当合同签订后,进口商应在合同
规定的期限内,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一、开证申请
由于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证是属于银行的
一种授信业务,因此,银行将对进口商和出口
商的信用及进口商品进行调查与审核,并酌情
收取一定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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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银行接受申请,则进口商须按银行提供的
开证申请书格式,填写相关内容,且与UCP600
的规定相符。该申请书是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
的合同,若日后出现纠纷,则该合同是解决
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纠纷的法律依据之一。
二、填写开证申请书应遵循的原则
进口商在填写开证申请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信用证的指示应完整、准确,避免使用
模棱两可的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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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证的指示不能违反买卖合同的条款
和条件。
(3)信用证的指示不宜将买卖合同内容细化。
(4)信用证的指示应符合UCP600的规定。
(5)所要求的单据种类、形式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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