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进口结汇、赎单及提货(课件)- 《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对外经贸大学版·2023)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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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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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进口结汇、赎单及提货
作为贸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进口商的最主要义务是向出口商支付货款,并按时受领货物。为此,进口商在履约时,应依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办理结汇手续,通过银行付款赎单,提取合同货物。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有关银行和进口商依相关的惯例与规则,审核货运单据,向出口商支付货款。若载货船舶早于货运单据到达进口国,进口商可申请电放货物或担保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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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银行审单的基本准则
当开证行、保兑行(若有)、议付行或被
指定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的相关
单据后,须对其审核以决定是否付承付或议付。
上述银行在审单时,通常应遵守以下基本准则。
一、独立审核
二、表面相符
三、审单依据
四、不理会非单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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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审核未规定的单据
六、在规定时间内审单
七、遵从其他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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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审单及瑕疵单据的处理
信用证项下的银行审核单据包括被指定
银行的审核单据和开证行的审核单据。
一、议付行的审单
当议付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按
前述的准则审核单据。若单据相符,则应向
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并向开证行寄
单索偿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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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议付行将相符单据提示给开证行或保兑行
(若有)请求偿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若拒绝
偿付,则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追回
其预付的货款。但若保兑行“议付”后,开证行
拒绝偿付,则保兑行不得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同样,保兑行若遭受开证行拒付也不得向议付
行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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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兑行与付款行的审单
若承兑行与开证行分别为两家银行,当承兑
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予以审核。若单
据相符,承兑行一方面承兑汇票,另一方面寄
单给开证行要求其在到期日偿付承兑行。一旦
远期汇票到期,承兑行向受益人付款,且无追
索权,同时获得开证行的偿付。若承兑行与开
证行为同一银行,当收到受益人提交相符的单
据后,先承兑汇票并向受益人发出承兑通知书,
汇票到期后再向受益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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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指定银行处理不符的单据
指定银行收到受益人提示的存在瑕疵的单据后,必须及时处理,以免给受益人造成损失。指定银行通常采取以下措施处理不符单据。(参见教科书)
四、保兑行的审单
若信用证为保兑信用证,当保兑行收到受益人或被指定银行提示的单据后,保兑行也须依UCP600及前述基本准则,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予以审核,以决定是否接受单据并承付或议付。经审单后,若认为单据相符,则须履行信用证项下的承付或议付义务,并依UCP600第15条,将单据转递给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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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证行审单后承付或偿付
无论是收到受益人直接提交还是收到被
指定银行寄来的单据,开证行都须依据UCP
600的规定及前述的基本准则,对信用证项下
的单据予以审核,以决定是否接受单据以及
承付或偿付。经审单后,开证行认为单据相符,
则须履行信用证项下的承付或偿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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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银行处理瑕疵单据是其权利而非义务
为了维护银行的权益,提高银行参与信用
证交易的积极性,UCP600第16条a款规定,
被指定银行、保兑行(若有)或开证银行确认
提示不符(瑕疵单据)时,享有拒绝承付或
议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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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款明确表明,银行拒绝承付或议付时,
使用了“可以拒绝”(May Refuse)的措辞,
而非“必须拒绝”(Must Refuse),换言之,
即使提示的单据有瑕疵,银行仍有权决定
是否接受该单据。当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出现
瑕疵,银行认为该瑕疵不会影响申请人接受,
同时也来不及修改时,银行有权但不是必须
予以接受并给予承付或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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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证银行有权寻求申请人接受瑕疵单据
UCP600第16条b款又赋予开证行另一项权利,即当开证行确认提示不符时,它可依据
自己的判断与申请人联系,请求其放弃不符
点,接受瑕疵单据。
与前述权利一样,该款的规定并未强加给
开证行任何义务,因为该款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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