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保险业务(课件)-《财政与金融》同步教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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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第八章 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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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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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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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商业银行业务
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
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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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
2
本章要点
1.中央银行业务的概念;
2.中央银行资产业务的重要意义;
3.金融债券、同业拆借、证券投资的基本概念;
4.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其他非金融机构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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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险业务
4
第四节 保险业务
一、国内保险业务
(一)企业财产保险
(二)家庭财产保险
(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四)运输工具保险
1.机动车辆保险
2.国内船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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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险业务
1.农作物保险
(五)农业保险
2.经济林保险
3.养殖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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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险业务
1.人寿保险
2.简易人身保险
(六)人身保险
3.团体意外伤害人身保险
4.意外伤害保险
5.集体企业职工医疗保险
6.养老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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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险业务
(一)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二、涉外保险业务
(二)海洋船舶保险
(三)飞机保险
(四)汽车保险
(五)涉外财产保险
(六)工程保险
(七)机器损坏险
(八)各种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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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险业务
(九)履约保证保险
(十)雇员忠诚保险
(十一)投资保险
(十二)出口信用保险
(十三)船舶建造保险
(十四)海上石油开发保险
(十五)核电站保险
(十六)卫星发射保险
(十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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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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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信托业务
信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信托部门接受客户的委托,代替委托单位或个人经营、管理或处理货币资金或其他财产,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国际上的金融信托业务主要是经营处理一般商业银行存、放、汇以外的金融业务。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市场情况日趋复杂,客户向银行提出委托代为运用资金、财产,或投资于证券、股票、房地产的信托业务,与日俱增。我国的信托业务是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主要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一、信托业务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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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信托业务
(1)独立性,即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自有财产;
(2)同一性,即信托存续期间因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而获得的一切财产均需纳入信托财产的范围;
(3)信托财产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和可能的;
(4)信托财产通常是可计算的、积极的、可转移(或处分)的。
二、信托财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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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信托业务
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一)资金信托的概念
三、资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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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信托业务
1.单独管理资金信托
(二)资金信托的类型
2.集合资金信托
所谓单独管理资金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单独管理信托资金。
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为了使受托资金达到一定的数额,而采取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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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信托业务
动产信托是指接受的信托财产是动产的信托。动产信托的目的是管理或处理这些财产。能够进行受托的种类包括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贵金属。受托财产主要有铁路车辆、汽车、飞机、电子计算机、设备器械等。
不动产信托是以土地及地面固定物为信托财产的信托,是以管理和出卖土地、房屋为标的物的信托。
四、动产信托
四、不动产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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