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信用证的接收、审核及其使用(课件)- 《国际贸易实务》同步教学(对外经贸大学版·2023)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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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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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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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信用证的接收、审核及其使用
若使用信用证付款,出口商接到信用证后首先应对其内容予以仔细审核,若发现无法履行的条款,则应及时要求修改;若无法按期履行信用证条款,可请求延长信用证的有效期。经审核后,出口商认为信用证的条款可以履行,则应接受和使用信用证。关于信用证的其他内容将在第十九章予以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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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接收与核对信用证
信用证是由申请人(进口商)向银行
申请由银行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有
条件承付的书面保证,是将进口商的商业
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出口商收到信用证
后应仔细审核,确保其条件能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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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收信用证的途径
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送达出口商,即
出口商接收信用证的途径有以下三种:
一是由开证银行直接寄交给受益人
(出口商)。
二是由开证银行将信用证交给申请人
(进口商),再由申请人寄送给受益人。
三是由开证银行以电讯方式或邮寄方式
寄交给出口商所在地的某一银行(通知银
行),再由该通知银行转交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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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业务中,以第三种途径最为常见,
即信用证通常由通知银行转交受益人。
二、通知银行的操作程序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会选择出口商
所在地的一家与其有往来关系(通汇关系)
的通汇银行通知信用证,该银行一般称之为
通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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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通知银行收到信用证后按
下列程序操作:
(1)若由SWIFT系统收到开证银行的
信用证,因该系统的操作特点,其电文已
具备自动核押功能,因而通知银行无需另行
复核信用证的真实性,即可转交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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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由电报(Telex)系统收到开证银行
的信用证,则通知银行须对信用证的密押
予以仔细核对,无误后再将其通知给受益人。
(3)若由邮寄方式收到开证银行的信用证,
则通知银行须将信用证的签字与通知银行
预留的签字式样仔细核对,相符后再将其
通知给受益人。
通知银行核对信用证无误后,一般以电话
通知出口商领取信用证,或以挂号信邮寄
给出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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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核信用证
由于信用证仅是开证银行对出口商有条件
的承付保证,即出口商只有完全履行了信用证
规定的条件,开证银行才予以承付。换言之,
若出口商没有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开证
银行将拒绝向出口商承付。因此,出口商收到
信用证后须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核,以决定是否
接受该信用证规定的各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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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信用证的真伪及银行信用
出口商在审核信用证的具体内容之前,
应首先确认信用证的真伪及开证银行的信用。
(一)确认信用证的真伪
对信用证真伪的识别主要是核对信用证中
的开证银行签字或其密押。若通过通知银行
传递的信用证,通知银行一般会对该信用证
予以核对,确认该信用证的签字或密押的真伪。
而非经银行通知的信用证或对信用证的真伪
有所怀疑时,出口商应立即委请通知银行或
其往来银行向开证银行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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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认开证银行的信用
一旦确认了信用证的真实性之后,开证
银行的信用则成为其承付承诺的根本保证。
出口商接受信用证付款方式的根本原因是,
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做出了有条件的承付
保证,即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受益人
担保付款。因此,开证银行的信用对出口商
的收款至关重要。为了保证收款的安全性,
出口商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可要求进口商向
指定的银行申请开证,但该指定银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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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进口商的往来银行,因而进口商一般
不愿接受指定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通常
由进口商决定向哪家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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