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课 国家的结构形式
主权统一与政权分层
1.国家主权
(1)实质:国家主权是现代国家得以存在的法理依据,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
(2)重要性
国安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构成要素,国家主权的丧失意味着国家的解体或灭亡。
(3)地位:是一种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其他权力主体不可对其否决或驳回。
(4)体现:
①是一种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没有任何其他权力主体可以对其加以否决或驳回。
②独立自主的对外交往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国家主权通常以法律形式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对外则表现为国家之间的相互承认。
(5)基本权利
①独立权:内政、外交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自主决定。
②管辖权:管辖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
③平等权: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
④自卫权: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2.中央与地方
(1)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权力划分
①依据:中央政府与地方各级政府的权力划分,往往通过国家宪法加以规定。
②权力范围
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国家秩序与整体发展、军事、外交等国家级事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等地方性事务。
(2)我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①划分原则:中央与地方各级国家机构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划分职权。
②表现
地方利益是国家整体利益的一部分,地方必须服从中央。
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的同时,必须考虑地方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单一制和复合制
1.单一制:权力集中(中央)
(1)特点:
①中央最高权力;
②地方(普通行政区/自治区)接受中央统一领导,职权有权限。
(2)分类:
①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中央集权;地方没自治权或地方有自治权要受中央控制。[法国]
②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地方依法组织地方公共机关;中央监督地方事务,不干涉地方事务。[英国]
2.复合制:权力分散(中央和地方)
(1)联邦制特点(美国)
①成员享有相对主权的完整政治实体。权力是本身固有的,非联邦整体授予。
②权限法定,各自权限内享有最高权力并直接行使于人民,不得相互干涉。
(2)邦联制特点(英联邦、欧盟)
邦联:主权国家为某种共同利益而组成的国家联盟。
成员:主权国家,有类似国名(无意义),无国际法主体资格。
(3)国家结构形式的影响因素
①一个国家采用何种国家结构形式,是阶级、民族、历史、文化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②人口、领土、政权和主权始终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选择国家结构形式时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
【特别提醒】 在单一制国家中,中央与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复合制国家中,国家整体和其组成部分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并直接行使于人民。
一、主权国家依据国际法享有的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
含义
独立权
主权国家拥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管辖权
主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具有管辖的权利
平等权
主权国家不论大小、强弱,也不论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有何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一律平等
自卫权
主权国家拥有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二、单一制与联邦制
类型
单一制
联邦制
组成
单位
按地域划分的普通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
享有相对主权的完整政治实体
中央
与地
方政
权的
关系
①中央享有最高权力;地方政权被置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领导下,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②根据其权力集中的不同程度,单一制国家可以划分为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和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
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的权限范围由联邦宪法规定,都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并直接行使于人民,相互间不得任意干涉
特征
全国只有一个中央政权、一部宪法、一种法律体系
联邦各组成单位的权力并非由联邦整体所授予,而是它自身作为政治实体所固有的
三、国家安全与核心利益
1.国家安全
①含义: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②地位:国安的最高利益
③核心:国家主权
2.我国的总体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
3.“一国两制”
①“一国”:中国是统一的国家,主权和领土不容分割。
②“两制”:两种制度,坚持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③二者的关系:“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两制”从属和派生于并统一于“一国”
(注意:香港、澳门的“高度自治权”并非固有,是中央授予;“高度自治”并非完全自治,中央对“高度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