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课程名称
经济法
专业班级
总学时
120
授课章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授课学时
2
课堂性质
新授课
授课时间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能力目标
能够区分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
素质目标
培养学生具备一定的公司法法律知识
教学重点与难点
重点:对内转让,对外转让
难点:强制转让,股权转让的程序
教学方法与手段
六步四检、讨论法、讲授法 习题练习法
教 学 内 容
设计意图
1. 回顾旧知
教师:提出问题:1.股东会的职权
2.股东会的决议
3.股东会的召集,股东会会议
学生:先自行记忆,后同桌抽查
教师:抽查提问学生
2、 出示目标
教师:将本节课的重要框架板书在黑板上,以帮助学生内化目标;
学生:齐读学习目标,找出目标中的重点关键词用红色标记,并简单理解,做到有目的的听课,提高效率。
知识目标: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能力目标:能够区分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
素质目标:培养学生培养学生具备一定的公司法法律知识
三.自学质疑,合作探究(20min)
教师:在PPT上展示学生自学的范围、时间、要求和学生需要解决的问题。并悄声巡视课堂,轻声提醒自学不认真不投入的学生,把握学生自学的进度。教师利用PPT展示学生自学的检测题目,找后进生进行提问。
阅读课本53页股权转让的含义与方式,边看书边标记关键词,时间为5min,然后回答并记忆下列问题:
自学范围:自主学习课本P53
自学时间:5min
自学问题:
1.什么是对内转让? 2.什么是对外转让?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时候,其他股东应该多少日内答复?
教师:点拨重要知识点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与方式:
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
教师:PPT展示自学检测题目:
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可否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为保证人吗?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可否为保证人?
学生:独立完成自学问题,并总结知识点
1、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教师:PPT展示练习题
学生:独立完成题目,大胆的暴露问题。
单选题: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能够具有保证人资格的是( )。
A国家机关 B某重点大学
C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D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公民
教师:要求学生当堂记忆担保的含义及方式
学生:当堂记忆 教师抽查提问
教师:对以下的保证方式内容做补充
【案例分析】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丙公司提供保证;后来,甲公司借款到期不能还款,乙银行拟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如果丙公司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乙银行能直接找甲公司吗?
(2)如果丙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乙银行能直接找丙公司吗?
(1)乙银行完全可以不找甲公司,直接找丙公司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在乙银行面前,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债务没有先后顺位);
(2)丙公司可以提出抗辩“请先对甲公司起诉或仲裁,把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再来找我”(乙银行必须先找甲公司,未能得到全部清偿后才能考虑找丙公司)。
四、合作探究,释疑升华
教师:PPT展示问题:
1 判断可以抵押和禁止抵押的抵押物
2 区分开抵押与质押
3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规定?
4留置的宽限期是多少?
5定金的规定
学生:先自学,后进行小组讨论,派代表来回答问题。
教师:巡视课堂,注意学生的讨论情况,并及时进行二次备课.
学生:每个小组派代表上台讲解出每个条件的主要知识点
知识点:(1)抵押概念: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主要是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质押概念: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的担保法律行为。
(3)区别:抵押标的:动产与不动产
质押标的:动产与权利
(4)质押合同:汇票、本票(票券单):交付凭证之日起
股票:出质登记之日起
(5)留置的宽展期:不少于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