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民法典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基本原则(1.1)
人格权(1.2)
法律
与
生活
物权(2.1)
知识产权(2.2)
债权-合同(3)
侵权责任(4)
身份权-家庭与婚姻(5、6)
5.1 家和万事兴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育小责任大
敬老是义务
法定继承有顺序
遗嘱继承重意愿
L5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继承与继承关系
继承遗产与债务清偿
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处理继承问题的精神
继承与继承关系
1.继承的含义
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注意:死亡赔偿金或死亡抚恤金是死者近亲属可获得的经济赔偿,不是遗产。
2.继承制度的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继承与继承关系
3.继承关系
在继承关系中,死者是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是继承人,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
4.遗产认定(析产)
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继承遗产与债务清偿
1.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2.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注意: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练习题】刘某生前亲笔写下一份遗嘱,将一套商品房留给儿子小明,将一个店面留给女儿小英。2023年7月刘某去世,其遗产除了商品房和店面外,还欠他人的债务200万元尚未偿还。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小明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刘某的债务
②小明、小英对刘某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
③小明如果放弃继承,则商品房成为无主财产
④小明如果放弃继承,则无需偿还刘某的债务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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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继承权的根据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称为法定继承,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2.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称为遗嘱继承。这种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
子女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父母
法定继承的
范围和顺序
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亲疏确定法定继承顺序。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问题: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时候,应当按怎样的原则划分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见教材P47《相关链接》
问题: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法律关系
子女
养父母
生父母
收养关系
建立(抚养/赡养/继承)
权利义务
关系消除
(无抚养、赡养和继承问题)
养子女与生父母、养父母:
子女
养父母
生父母
收养
关系
解除
权利义务
关系自行恢复(如子女成年,需生父母同意)
“生”“养”父母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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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的法律关系
继子女与生父母、继父母:
子女
生父(母)
生母(父)
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抚养/赡养/继承)
此类继子女与生父母(血缘关系)、继父母之间(拟制血亲关系)形成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继父(母)
+
名分型:无抚养或赡养事实,则双方无权利义务关系
共同生活型:有抚养或赡养事实,则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进可“三”,退可“双”
问题:子女的继承权有可能丧失吗?
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