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思想政治 选择性必修2(人教)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框目(一) 家和万事兴
预习教材新知,落实必备
知识
高效导学第一步
课堂互动探究,培优关键
能力
高效导学第二步
课后集训巩固,提升综合
素养
高效导学第三步
课下培优巩固练(九)
目标要求
核心素养
1.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等民事关系。
2.培育家庭责任意识
1.科学精神:了解有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等知识。
2.法治意识:学会运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内容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未成年
女性
一、育小职责大
1.家庭成员关系
(1)亲属关系中体现着亲情与爱情,背后还存在着法律上的 关系。
(2)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 。
2.父母的权利与义务
(1)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①抚养义务:父母不得虐待、遗弃 子女,不得歧视 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权利义务
准则
义务教育
未成年
财产
民事
②教育义务: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 ,不
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③监护职责:保护 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 利益;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
责任。
(2)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①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 和引导。
②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 。
约束
合理惩戒
探究与分享·提示
P42(1)案例一:父母拒绝赔偿的理由无法成立。父母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飞属于未成年人,其父母需要履行监护职责,负有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需要赔偿受害方医疗费。
(2)案例二:小芙的父亲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无法成立。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小芙的父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其母亲应给与协助。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法律才限制探望权,如探视方患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行为或对子女有暴力行为、骚扰子女的行为等。
P43 1.通过介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体系结构,帮助学生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主要内容;引导学生树立民法典是调整家庭成员关系的基本法律的意识;帮助学生了解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法规。
2.阐明离婚后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引导学生认识到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帮助学生加深对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理解。
可见小芙母亲拒绝探望的理由不成立。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子女归一方抚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相关链接·提示
婚姻自由
3.讲述了父母之外的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的情形,帮助学生了解可以承担监护人责任的家庭成员的范围,引导学生分析家庭成员承担监护责任的条件。
二、敬老是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内涵:子女 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 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2)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 ,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经济
精神
书面
监护职责
合法权益
虐待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1)含义:具有 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
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 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 。
(2)意义: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该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 。
3.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1)表现:家庭暴力、 和遗弃等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完全民事
(2)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
刑事
责任
P44关于“常回家看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
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就是“常回家看看”条款的内容。
首先,“常回家看看”条款属于倡导性规范,制定这一条款的目的并不
探究与分享·提示
是惩罚忽视老年人的行为,而是针对社会现状,以法律形式引导社会风气,
表达立法机关的态度。
其次,该条款体现了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常回家看看”入法是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表现,是保护弱者、赋予弱势群体应有权利的举措。“常
回家看看”条款的诞生呼吁全社会关注老年人精神健康,关注老年人晚年生活,弘扬中华民族传承几千年的孝的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