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法
在法律上确立个人信息权并非仅仅是对个人信息本身的保护。个人信息如果脱离信息主体,只是一堆没有任何意义的符号。所以个人信息并不是保护的目标和价值
信息产生
信息内涵
中国保护
外国保护
主讲老师:XXX
班级:X级X班
1
目录
目录
01
个人信息权的产生
The Gener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
03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China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02
个人信息权的内涵
The Connot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Rights
04
外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概述
Overview of Foreig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个人信息的产生
个人信息的产生
第
一
部
分
在法律上确立个人信息权并非仅仅是对个人信息本身的保护。个人信息如果脱离信息主体,只是一堆没有任何意义的符号。所以个人信息并不是保护的目标和价值
个人信息权的产生
(一)隐私权的传统见解
1)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2)隐私权的保护客体是“个人领域的事物”。(个人领域的事物包括隐私信息、私人事物、私人领域三个方面。)
3)隐私权的作用是一种控制权
“控制权”体现在:
①个人可以选择将事物公开或不公开
② 个人可以决定在何时、何地、何种程度下,何人可以知悉或参与自身事物,最终维持个人的独立和不受支配。
前者强调的是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成立要件以及有关的权利救济,后者强调如何对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管,以及拥有个人信息的本人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进行调整,实际上是有关个人信息的管理法或者有关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管理法。
个人信息权的产生
(二)从隐私权到咨询自决权
隐私权
消极被动
强调个人隐私不受侵害
资讯自决权
积极主动
强调个人信息的主动控制
(1)资讯自决权的“称谓”之称
①采用“个人隐私”称谓的立法例:美国、以色列、加拿大、澳大利亚、比利时等。
②采用“个人信息”称谓的立法例:奥地利、英国等。
③采用“个人信息”称谓的立法例:法国、冰岛、日本等。
④我国:个人信息、个人资料、个人数据。
本书采广义理解,即将个人隐私权或者个人信息权均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来理解。
个人信息权的产生
① 个人信息得知权
② 个人信息使用权
③ 个人信息控制权
④ 个人信息安全请求权
⑤ 个人信息获取权
个人信息权的产生
(2)个人信息权(资讯自决权)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在法律上确立个人信息权并非仅仅是对个人信息本身的保护。个人信息如果脱离信息主体,只是一堆没有任何意义的符号。所以个人信息并不是保护的目标和价值,法律保护的是个人信息所承载的人格利益。而个人信息所承载的个人利益是多种多样的。以下通过个人资料的法律性质了解个人信息所承载的不同的利益。
隐私权客体说(客体为一种具体人格权)
该理论将个人信息定位为隐私利益。即将个人信息采用隐私权保护模式。这一学说在英美法系有其生根发芽的土壤。
个人信息权的产生
(三)个人信息权之形成
一
所有权客体说(非人格利益)
该理论将个人信息定位为一种财产利益。
二
人格权客体说(客体为一般人格权)
该理论是目前学术界较为流行也比较有说服力的观点,德国法是这一学说的代表。此种模式下承载于个人信息之上的人格利益不能完全被传统的具体权利所承载,故有必要赋予个人信息主体以新的权利,个人信息权由此产生。
三
个人信息的内涵
个人信息的内涵
第
二
部
分
在法律上确立个人信息权并非仅仅是对个人信息本身的保护。个人信息如果脱离信息主体,只是一堆没有任何意义的符号。所以个人信息并不是保护的目标和价值
(三)个人信息权
(1) 个人信息权 VS 传统的隐私权
(一)个人
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个人仅指有生命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已死之人。
个人信息权的内涵
(二)个人信息
(2) 个人信息权的实体内容:
①个人信息的取得、收集
②个人信息的保有、管理、利用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
三
部
分
在法律上确立个人信息权并非仅仅是对个人信息本身的保护。个人信息如果脱离信息主体,只是一堆没有任何意义的符号。所以个人信息并不是保护的目标和价值
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了有效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而对识别出或者可以识别出特定的个人信息加以收集、利用、传播等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制度。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概念
1)主体的适用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主体):公共部门、私营部门:①不加区别的适用于二者:奥地利、波兰、阿根廷。②通过一部法律分章进行规定:德国、我国台湾③不同法律分别规定适用主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