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六章 统计指数
第二节 综合法总指数的编制
一、综合法总指数的概念
二、综合法总指数的编制方法
三、综合法总指数体系及其因素分析
统计基础知识
《统计基础知识》第一章 概述
第二节 综合法总指数的编制
一、综合法总指数的概念
综合法总指数是总指数的一种形式。它是由两个总量指标对比形成的指数。在所研究的总量指标中,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因素指标时,将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指标固定下来,仅观察另一个因素指标的变动程度, 这样编制出来的总指数就叫综合法指数。
《统计基础知识》第六章 统计指数概述
第二节 综合法总指数的编制
二、综合法总指数的编制方法
编制综合法总指数首先必须明确两个概念:一是指数化指标,
二是同度量因素。
(1)指数化指标是编制综合法总指数所要测定的因素。如商品价格综合指数所要测定的因素是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价格就是指数化指标。
(2)同度量因素是指媒介因素。借助媒介因素,可把不能直接加总或直接对比的因素过渡到可以加总和对比。
编制综合法总指数的目的是测定指数化指标的变动情况,因此,在对比的过程中对同度量因素应加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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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综合法总指数的编制
(一)数量指标综合法总指数
下面以计算商品销售量指数为例来说明数量指标综合法总指数编制的一般方法。
【例6-1】某商店有三种商品的销售量和价格资料,如表,6-1所示。
表 6—1 三种商品销售量和价格资料表
商品名称 基期 报告期
销售量 单价/元 销售量 单价元
甲 400双 250 600双 200
乙 5 000件 40 6 000件 36
丙 200台 500 180台 600
为了反映表6-1中三种商品销售量的变动程度,可以编制销售量指数。
1.确定同度量因素
通过加总,才能综合反映三种商品销售量总的变动程度。但由于三种商品销售量计量单位不同,不能直接加总。根据表6-1的资料,可以利用销售单价作为媒介因素(同度量因素)。
由于,销售量 ×单价 =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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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综合法总指数的编制
将销售量换算为销售额就可以相加了,即:
这里单价起到了同度量的作用,故称之为同度量因素。同时,由于这种因素在总指数中还反不同现象变化的重要性,在反映现象的总变动程度中能起权衡轻重的作用,故又称权数。
2.确定同度量因素(权数)所属时期
确定同度量因素(权数)后,应该把其所属时期固定。
本例中,应该把单价所属的时期固定,即两个时期的商品销售额都按同一单价计算, 这样两个时期销售额的不同,只反映销售量的变化,消除了价格变动的影响。为了使单价保持不变,可以将基期和报告期的销售量都乘以基期价格,然后按下列公式编制商品销售量指数:
现用符号表示总指数,q表示销售量,p表示价格,q与p的下标0、1分别表示基期与报告期,表示销售量指数,则有:
指数化指标
同度量因素、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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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综合法总指数的编制
根据表6-1资料,列计算表如6-2所示。
表 6—2 销售量指数计算表
商品名称 基期 报告期 销售额(万元)
销售量 单价/元 销售量 单价元 基期 报告期 假定
甲
乙
丙 400
5 000
200 250
40
500 600
6 000
180 200
36
600 10
20
10 12
21.6
10.8 15
24 9
合计 — — — — 40 44.4 48
计算结果表明:三种商品销售量综合起来平均增长了20%,由于销售量的变动,使销售额增加了8万元。
上例中,商品销售量属于数量指标,单价属于质量指标。由此可见,编制数量指标综合法总指数时的一般原则是:应将质量指标作为同度量因素,同度量因素固定在基期。
根据公式(6.1)计算得:
三种商品由于销售量变动影响的销售额变动为: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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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综合法总指数的编制
(二)质量指标综合法总指数
仍结合表6-1资料,以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为例,说明质量指标综合法总指数的编制方法。
1.确定同度量因素
本例中,由于三种商品的计量单位不同,单价也不能直接相加.为了反映三种商品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