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其他税种(5-6)(教案)-高一《税收基础》(高教版 第6版)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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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税收基础》(第六版)教案
学科:税收基础
章节
第七章 第二节
第 5-6 课时 总课时
主备人: 使用人: 使用日期 年 月 日 (第 周)
课题
房产税和车船税
教学
目的
了解房产税和车船税的概念、特点;理解房产税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及计税依据;掌握房产税和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了解房产税和车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规定。
重点
房产税和车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难点
房产税和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教法
学法
教具
多媒体课件、网络等
教 学 过 程
教学内容
课堂互动设计
第二节 财产、行为税制
一、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概念和特点
房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为征税对象,以其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2.房产税仅限于征税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屋
3.经营方式不同则计税依据也不同
(二)房产税的主要内容
1.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围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范围内征收。
3.税率和计税依据
房产税采用比例说率,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分别以房产余值和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教 学 过 程
教学内容
课堂互动设计
房产税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征方式
征税对象
计税依据
税率
从价计征
经营自用房屋
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损耗价值后的余值
1.2%
从租计征
单位出租房屋
房产租金收入
12%
单位向个人出租房屋
房产租金收入
减按4%
个人出租房屋(不区分用途)
房产租金收入
4%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
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
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5.减免税
以下房产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上述单位如果用于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如果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其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6)为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对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
(7)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
(8)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表
应税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
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的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购置存量房的
自房屋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出租、出借房产的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教 学 过 程
内 容
课堂互动设计
7.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二、车船税
(一)车船税的概念和特点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特点:
1.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
2.采用定额幅度税率
3.实行源泉控管
(二)车船税的主要内容
1.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2.征税范围
①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②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3.税目和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
4.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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