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9-10)(教案)-高一《税收基础》(高教版 第6版)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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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础》(第六版)教案 学科:税收基础 章节 第六章 第三节 第 9-10课时 总课时 主备人: 使用人: 使用日期 年 月 日 (第 周) 课题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教学 目的 能够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重点 自行纳税申报、代扣代缴申报、纳税申报资料、个人所得税APP 难点 自行纳税申报、代扣代缴申报、纳税申报资料、个人所得税APP 教法 学法 教具 多媒体课件、网络等 教 学 过 程 教学内容 课堂互动设计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一、自行纳税申报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分为三类: 1.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①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0 000元的。 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0 000元的。 ③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 ④纳税人申请退税的。 (2)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②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教学内容 课堂互动设计 ④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 (4)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 (5)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人。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和纳税地点 (1)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2)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3)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①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方式办理。 ②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③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4)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人,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3.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教学内容 课堂互动设计 二、代扣代缴纳税 1.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代扣代缴的范围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3.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流程 4.扣缴义务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 5.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6.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税务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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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9-10)(教案)-高一《税收基础》(高教版 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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