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3-4)(教案)-高一《税收基础》(高教版 第6版)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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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础》(第六版)教案 学科:税收基础 章节 第六章 第一节 第 3-4课时 总课时 主备人: 使用人: 使用日期 年 月 日 (第 周) 课题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二) 教学 目的 能够正确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减免 重点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减免 难点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减免 教法 学法 教具 多媒体课件、网络等 教 学 过 程 教学内容 课堂互动设计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 六、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的所得减去按规定标准扣除费用后的余额。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确定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2)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等7项专项附加扣除。 (3)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教学内容 课堂互动设计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确定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3.经营所得确定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总额是指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4.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7.偶然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教学内容 课堂互动设计 (二)个别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3)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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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3-4)(教案)-高一《税收基础》(高教版 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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