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9-10)(教案)-高一《税收基础》(高教版 第6版)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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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础》(第六版)教案 学科:税收基础 章节 第五章 第三节 第 9-10课时 总课时 主备人: 使用人: 使用日期 年 月 日 (第 周) 课题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教学 目的 在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重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申报资料和流程 难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流程 教法 学法 教具 多媒体课件、网络等 教 学 过 程 教学内容 课堂互动设计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教学内容 课堂互动设计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资料与流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适用查账征收方式)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A类)3份。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应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类)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分支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应报送加盖总机构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4)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5)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各3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应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各3份。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应报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教学内容 课堂互动设计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6)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8)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9)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二)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的一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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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9-10)(教案)-高一《税收基础》(高教版 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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