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消费税的计算(3-4)(教案)-高一《税收基础》(高教版 第6版)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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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税收基础》(第六版)教案
学科:税收基础
章节
第三章 第二节
第 3-4 课时 总课时
主备人: 使用人: 使用日期 年 月 日 (第 周)
课题
消费税的计算
教学
目的
掌握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重点
自产自用消费品、委托加工消费品、进口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难点
自产自用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教法
学法
教具
多媒体课件、网络等
教 学 过 程
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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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费税的计算
一、消费税的计征方法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有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两种,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有从价定率计征、从量定额计征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三种方法。
(一)从价定率计征
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其计征范围包括雪茄烟及烟丝、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
1.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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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装物计税
(1)应直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该押金是否返还,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一起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2)应在逾期时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对应税消费品(酒类产品除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逾期且收取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并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应在逾期时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不计征消费税的。酒类产品中的啤酒、黄酒也是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时候不征收消费税,在逾期不再退还时或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时才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不征收消费税。
(二)从量定额计征
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其计征范围包括黄酒、啤酒和成品油类。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的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即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方法。其计征范围包括卷烟和白酒。
采用从价从量复合计征方法的,应分别确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同上述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方法一致。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采用从价定率计征方法
采用从价定率计征方法时,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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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用从量定额计征方法
采用从量定额计征方法时,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等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采用复合计税计征方法
采用复合计税计征方法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如果该应税消费品采用从价定率计征方法计税,则应当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当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2)如果该消费品采用从量定额计征方法,则其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3)如果该消费品采用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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