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课件)中财经版
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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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
税收基础
1985年2月8日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该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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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两税”税额,本身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
目的在于为城市的维护和建设筹集财政资金。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款专款专用
所征税款要求保证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属于一种附加税
其本身没有特定的课税对象,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其征管办法也完全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点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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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 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 7%
纳税人所在地位县城、镇的 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 1%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X 适用税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收优惠
随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
查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也应计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加收的滞纳金、罚款则不计入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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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经当地税务稽查分局检查发现,欠缴增值税3万元,偷逃消费税2万元。随即做出如下处理:追缴增值税3万元,补缴消费税2万元,并处以滞纳金500元、罚款1万元。该企业位于市区,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则:
该企业还须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30000 + 20000)× 7% = 3500(元)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例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收优惠
随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
查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也应计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加收的滞纳金、罚款则不计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收优惠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进口不征
出口不退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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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附加的暂行规定》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统一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对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教育附加进行了统一
加快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费
二、教育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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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对在我国境内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是附随“两税”计征的另一种费用。其纳税人、计税依据、缴纳期限、缴纳方式与方法均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同。
二、教育附加费
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
从2010年12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教育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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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收优惠
随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
查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也应计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加收的滞纳金、罚款则不计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收优惠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教育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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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X 适用税率
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二、教育附加费
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费附加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
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
适用税率
二、教育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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