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第二节 消费税的计算(课件)-高一《税收基础》(高教版 第6版)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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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税收基础(第六版)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的基本内容
第二节 消费税的计算
第三节 消费税纳税申报
《税收基础 》第三章 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计征方法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基础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二节 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基础 》第三章 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计征方法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有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两种,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有:
从价定率计征
从量定额计征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税收基础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二节 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基础 》第三章 消费税
(一)从价定率计征
1.销售额
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一、消费税的计征方法
《税收基础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二节 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基础 》第三章 消费税
(一)从价定率计征
2.包装物计税
(1)应直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
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一起征收消费税。
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该押金是否返还,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一起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计征方法
《税收基础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二节 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基础 》第三章 消费税
(一)从价定率计征
2.包装物计税
(2)应在逾期时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
对应税消费品(酒类产品除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逾期且收取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押金不计入收入,不征收消费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计征方法
《税收基础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二节 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基础 》第三章 消费税
(一)从价定率计征
2.包装物计税
(3)应在逾期时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不计征消费税的。
酒类产品中的啤酒、黄酒也是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时候不征收消费税,在逾期不再退还时或收取时间超过12个月时才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不征收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计征方法
《税收基础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二节 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基础 》第三章 消费税
(三)从量定额计征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一、消费税的计征方法
《税收基础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二节 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基础 》第三章 消费税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的计税依据包括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即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方法。其计征范围包括卷烟和白酒。
采用从价从量复合计征方法的,应分别确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同上述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方法。
一、消费税的计征方法
《税收基础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二节 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基础 》第三章 消费税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采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时,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基础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二节 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基础 》第三章 消费税
【例3.1】5月,某摩托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300辆摩托车,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 200 000元,已知该产品摩托车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计算该摩托车厂消费税应纳税额。
解析:消费税应纳税额=1 200 000×10%=120 000(元)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基础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二节 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基础 》第三章 消费税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2.采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时,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等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基础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二节 消费税的计算
《税收基础 》第三章 消费税
【例3.2】某啤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对外销售啤酒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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