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第二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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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02
生命健康俱可贵
01
姓名肖像受保护
01
生命健康俱可贵
探究与分享
探究问题: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材料: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①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1.人身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维护人身权的依据: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民法典把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1.人身权
(1)维护人身权的依据: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知识拓展)
①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如:非法剥夺生命,致死。
②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为内容的权利。如:致残
③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为内容的权利。如:致病。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1、人身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自然人
人身权利
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
健康包括生理
和心理健康
(2)人身权利的内容:
一、生命健康俱可贵
①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②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人身权
(3)维护人身权的要求:
①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规定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P8“相关链接”)
探究与分享
探究问题:案例中的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请说说你的理由。
材料:杨某在参加高二新学期开学典礼时,突然腹部剧痛,晕倒在地,学校紧急将杨某送入医院。医生诊断其脾脏严重出血,于当晚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手术后,杨某才向父母道出一个秘密:自入读该校起,他就经常被某些同学无故殴打。两天前,杨某又一次遭到同班同学夏某、林某和张某的围殴,他忍痛两日终致这危险的一幕。
探究与分享
1、夏某、林某和张某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杨某所在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吗?
依据《民法典》规定,夏某、林某和张某侵害了杨某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杨某人身伤害和严重精神损害,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民法典》规定,杨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是由于学校对杨某及其同班学生夏某、林某和张某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所以杨某所在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2
姓名肖像受保护
探究与分享
探究问题:小郝能否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为什么?
小郝在全市中学生游泳比赛中荣获200米自由泳冠军、获奖照片还被刊登在当地报纸上。但她后来发现,一家体育用品商店的灯箱广告上印有那张获奖照片和自己的名字。小郝与同学就此事展开讨论。
观点一:
该商店的做法侵犯了小郝的权利。
观点二:
该商店的做法虽有不妥,但客观上扩大了小郝的知名度,谈不上侵权。
探究与分享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郝能对自己的名字和照片主张权利,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分析结果:
二、姓名肖像受保护
(1)姓名权的含义: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1、姓名权
姓名是我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