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六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
一、注册会计师
二、会计师事务所
三、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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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
一、注册会计师
(一)注册会计师的概念
注册会计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法》 ①是调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认定、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工作准则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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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
一、注册会计师
(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 1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 2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 3 )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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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
一、注册会计师
( 1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 2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上述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 3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 4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 5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6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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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
一、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①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②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③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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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
二、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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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
三、注册会计师协会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指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
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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