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五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与票据法
二、汇票
三、本票
四、支票
五、法律责任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与票据法
(一)票据
1.票据的概念
票据一词使用得比较广泛,它的含义归纳起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票据解释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凭证。狭义的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指定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特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的职能与特征
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职能。
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 )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 2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 3 )票据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 4 )根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 5 )票据的持票人可即时提款
( 6 )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与票据法
(二)票据法
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形式、内容和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适应票据的发展和需要,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及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若干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二、汇票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是一种委托证券而不是自付证券,可见汇票关系的当事人至少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对于汇票,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划分。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按照指定到期日方式的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按照当事人的不同,分为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按照对付款要求的不同,分为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按照行为发生地不同分为国内汇票和涉外汇票。
(一)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二、汇票
(二)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持票人转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三)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二、汇票
(四)保证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 1 )表明“保证”的字样;
( 2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 3 )被保证人的名称;
( 4 )保证日期;
( 5 )保证人签章;
(五)付款
付款,是指付款人向持票人足额支付款项的行为。持票人要求付款,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 1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 2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二、汇票
( 3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六)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三、本票
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表明“本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承诺;
确定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未按规定记载任一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