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法律责任(课件)高教版(第四版)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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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1 2 3 公司责任 发起人责任 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公司责任 (一)公司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或募集资金的法律责任; (二)公司不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不依法变更的法律责任; (四)擅自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五)另立会计账册的法律责任; (六)不按规定提取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七)在变更或清算时,拒不履行告知义务,隐匿或非法处理公司财产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二、发起人责任 ( 1 )公司发起人对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 2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利息的连带责任; ( 3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4 )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 5%以下的罚款 ; ( 5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三、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 1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做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公司在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 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除应当对公司处以罚款外,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清算组成员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资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或因过失提供报告有重大遗漏的,分别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 4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或者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以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5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登 记申请予以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清算组不按照《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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