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
一、经济法律责任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
1
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经济法律规定而依法应当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及其责任人承担的法律后果。
含 义
特 征
1 经济法律责任是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 经济法律责任不以给违法行为人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后果为唯一结果
3 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复合性
4 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
2
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社会制裁
组织内部制裁
法律制裁
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
3
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程序
仲裁协议
经济仲裁
仲裁的适用范围
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
4
二、仲裁与经济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 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4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1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
劳动争议的仲裁
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
(二)仲裁协议:
1.仲裁条款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以及其他包含仲裁协议的书面文件。
仲裁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①当事人双方明确表示愿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
②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
③明确选择的仲裁委员会。
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
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独立仲裁的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
(四)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组成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等环节。
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
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1名仲裁员组成
审理和裁决
仲裁以开庭和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裁决书除被依法撤销或认定不予执行的之外,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当事人不得就有效的裁决,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也不得向其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
(五)经济仲裁
仲裁是一种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方式,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其具有自治性、自愿性、财产性、民间性、专业性、灵活性、快捷性、保密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被广泛应用。
我国的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民间自治组织,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各地仲裁机构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但是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
三 、经济诉讼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经济纠纷诉讼案件在我国一般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对于行政机关的有关侵权案件则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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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诉讼
诉讼制度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
制度
两审终审
制度
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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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辖
1
一般地域管辖
2
特殊地域管辖
3
专属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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