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高等教育出版社
3.2 民用建筑分级
建筑识图与构造(第三版) 吴舒琛 主编
中等职业学校建筑工程施工专业教育部规划教材
单元3 建筑构造概述
一、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民用建筑的合理使用年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对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的分类作出了规定,详见表。大量性建造的建筑,如普通住宅,其设计使用年限为3 级。
3.2 民用建筑分级
二、耐火等级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标准,取决于房屋主要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根据建筑材料和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把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
1.构件的燃烧性能:
非燃烧体、燃烧体、难燃烧体
2.构件的耐火极限:
定义:耐火极限是指从建筑构件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建筑物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建筑物的耐火极限的三个条件:
失去支持能力;完整性被破坏;失去隔火作用。
3.2 民用建筑分级
表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二、耐火等级
我国《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根据建筑材料和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把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情况确定,如性能重要、规模较大或具有代表性的建筑,通常按一、二级进行设计;大量性或一般性的建筑,按二、三级设计;次要或临时的建筑,按四级设计。
3.2 民用建筑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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