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课 正当防卫的权利 课件--2023-2024学年高一上学期新版中小学法治教育实验教材(基本权利篇)

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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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法治教育实验教材高一上 基本权利篇 第11课 正当防卫的权利 教学背景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养具备现代法治观念的合格公民的基础性工程。 2014 年 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蓝图、举措以及方略,并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教育部为此于2014年11月26日颁布《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人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文件。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了解正当防卫的权利的相关知识,知道正当防卫的权利的重要性。 2.能力目标:懂得正当防卫的权利,提高学生对正当防卫的权利的重要性的认识。在现实生活中具备理解正当防卫的权利的能力。 3.情感目标:感受正当防卫的权利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树立自觉认识正当防卫的权利的观念,增强正当防卫的权利的责任意识。 重点 让学生初步了解正当防卫的权利相关知识,知道正当防卫的权利的意义。 过程 教学准备 视频、课件、各小组课前搜集的资料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景,激趣导入。 (一)观看视频:《正当防卫的权利》 (二)出示教学目标,指名读一读。 汇报分享 二、汇报分享,展示才能。 (一)各小组根据课前预习,整理搜集到的资料。 汇报分享 学法之要 正当防卫,是对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实施侵害的行为采取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损害的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之刀,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汇报分享 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每个公民都应积极采用这一权利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因采用正当防卫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而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在量刑时会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汇报分享 正当防卫五大要件 (一)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不以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难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汇报分享 (二) 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给合法权益造成威胁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1.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 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人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汇报分享 2.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 (事后加害)。前者被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汇报分享 (三) 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识。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1.防卫挑拨 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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