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中小学法治教育实验教材高一上
基本权利篇
第10课 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
教学背景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养具备现代法治观念的合格公民的基础性工程。
2014 年 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蓝图、举措以及方略,并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教育部为此于2014年11月26日颁布《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人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文件。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了解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的相关知识,知道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的重要性。
2.能力目标:懂得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提高学生对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的重要性的认识。在现实生活中具备理解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的能力。
3.情感目标:感受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树立自觉认识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的义务观念,增强理解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的责任意识。
重点
让学生初步了解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相关知识,知道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的意义。
过程
教学准备
视频、课件、各小组课前搜集的资料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景,激趣导入。
(一)观看视频:《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
(二)出示教学目标,指名读一读。
汇报分享
二、汇报分享,展示才能。
(一)各小组根据课前预习,整理搜集到的资料。
汇报分享
学法之要
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庭方面的教育和保护包括对未成年人进行生理上的关心爱护和心理上的帮助教育两方面。
家庭保护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首先,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是人生的第一学校,父母作为启蒙教师,能及时给以正确引导,很容易养成良好的品格及行为习惯,有效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其次,因家长素质的落后,家长漠视子女利益的现象普遍存在,如家长随意打骂、体罚子女、遗弃、溺死婴儿、让孩子辍学经商、打工、强迫未成年子女定亲等现象,均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最后,家庭保护应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这是由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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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1)监护职责。监护职责就是监护关系存续期间监护人应当承担的义务。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承担未成年人造成的对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损害的民事责任;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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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抚养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与照料,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生活方面的养育、帮助、照管等。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有一定期限的,即从出生直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未成年子女父母双亡或无抚养能力,可以先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其次由兄弟姐妹承担。同胞兄弟姐妹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与养兄弟姐妹之间,同样有相互抚养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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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虐待未成年人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经常打骂、禁闭、拒绝给患病子女治疗等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遗弃未成年人是指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具有抚养义务又有抚养能力的人,如果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且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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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歧视、虐待未成年女性,剥夺其受教育权利、继承权利等。这就要改变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提高父母的认识水平,提高女性的自尊自信,以法律为后盾,确保未成年女性的合法权益。
残疾未成年人指在生理、心理上某种组织、机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的未成年人。这类人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日常生活、学习、劳动中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对他们的保护在《残疾人保障法》《义务教育法》中都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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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接受教育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