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
法律与生活
民法典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基本原则(1.1)
人格权(1.2)
法律
与
生活
1.1 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生命健康俱可贵
姓名肖像受保护
名誉隐私不可侵
L1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依据
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人身自由侧重身体;人格尊严侧重精神)
2.内容
人身权
人格权
身份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
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3.要求
人们在生活中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地位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2)生命是自然人最高的人身利益,身体是承载生命健康的物质载体,自然人的身心健康既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
(3)民法典把这三项权利置于人格权编的前列。
2.法律规定
侵犯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在因侵权行为致人死亡时,即是典型的侵害生命权的情形。
生命权:以延续生命为内容
1.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2对身体组织不疼痛的破坏(如头发、眉毛、体毛、趾甲、指甲等);
3.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不构成轻微伤,受侵害人一般不需要接受治疗);4.不损坏身体生理机能的不当外科手术。
身体权:保护身体组织的完整、对自身器官的合法处分和人身自由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
健康权:维护身体功能的正常
一般伤害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
+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赵某在自家院内圈养一只宠物狗,邵某(9周岁)路过时拿棍子挑逗,宠物狗受到惊吓跃过院墙冲了出来,在奔跑中将正在散步的老人蔡某绊倒,导致蔡某身体多处骨折,入院治疗20多天。
思考:下述案例中的当事人侵犯了受害者的什么权利?
胡某(6岁)在其爷爷奶奶陪同下,在M娱乐城淘气堡购票消费玩耍时受伤(左肘畸形),需住院治疗。胡某父母认为,M娱乐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张某与李某系近邻,两家房屋之间有一共用通道。李某母亲在通道里倒中药渣时与张某发生争执,李某从家中冲出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张某左耳鼓膜破损,治愈后伤残鉴定为10级。
身体权
健康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姓名权
1.含义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权利。
注意:法人、非法人组织不享有姓名权,其享有的是名称权。
2.依据
姓名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因此,姓名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3.内容
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姓名权的内容
决定:婴儿的姓名决定权由其监护人行使。
使用:例如,可以允许商业公司以自己的姓名冠名某一场活动。
变更:自然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有权对自己的姓名进行变更。
许可他人使用:例如,袁隆平许可一家上市公司“隆平高科”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公司名称的一部分。
干涉:例如,子女成年后,父母没有正当理由不允许其变更姓名。
盗用:未经姓名权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姓名权人的姓名实施有害于他人或者社会的行为。
假冒:侵权人假冒姓名权人之名进行活动,表现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用自己的姓名而使用他人的姓名。
此外,侵害姓名权的行为还包括将他人的姓名作为商品名称或者作为某一动物的名称等不正当使用姓名的行为等。
姓名权
4.表现
(1)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由父母决定其姓名。
(2)成年后有权自己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姓名,但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姓名的简称等,参照姓名权加以保护。
22周岁的芬芬和18周岁的芳芳是同胞姐妹,容貌相似。芳芳偷拿芬芬的身份证与男友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生活在一起。
思考:下述案例中的当事人是否侵犯了另一方的姓名权?
高中生小英将自己创作的一篇散文发表在期刊上,并署上自己的笔名青栀,小红未经小英许可,将这篇散文稍作修改,并署上自己名字发表。
某机械厂工人小刘因屡次违纪被车间主任张某严厉批评而心怀不满,故编造谎言称,张某给与其关系好的工人多登记加班记录拉拢关系,并将谎言发布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