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01
结婚与离婚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案例一 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与小美青梅竹马,两人年龄相差3岁。经过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24周岁时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了解两人的亲戚关系。
案例二 男青年小罗19周岁,经人介绍认识同龄女青年小英。两人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由于小罗的年龄未达法定婚龄,于是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
案例三 男青年小张与同村女青年小梅恋爱。两人在村里举办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一、珍惜婚姻
婚姻的含义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一、珍惜婚姻
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①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②一夫一妻。法律禁止重婚,也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③男女平等。
④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一、珍惜婚姻
婚姻制度的意义(珍惜婚姻的原因)
①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②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一、珍惜婚姻
结婚有效的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法律禁止重婚,也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4)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5)履行法定结婚登记程序。
知识拓展: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因胁迫(非自愿)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案例一 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母亲是表兄妹。小武与小美青梅竹马,两人年龄相差3岁。经过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24周岁时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了解两人的亲戚关系。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案例二 男青年小罗19周岁,经人介绍认识同龄女青年小英。两人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由于小罗的年龄未达法定婚龄,于是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案例三 男青年小张与同村女青年小梅恋爱。两人在村里举办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知识拓展:结婚登记程序
知识拓展:同居关系
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也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意味着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知识拓展: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属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即事实婚姻。
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离婚要慎重
结婚要慎重,如果婚姻存在问题,离婚也应慎重。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规定中的“三十日”在实践中被称为“离婚冷静期”。
思考并回答:
“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否意味着离婚不是自由的?
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有什么意义?
二、离婚要慎重
离婚自由原则
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发生矛盾,但双方都应彼此忠诚,珍惜夫妻感情,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二、离婚要慎重
对离婚自由原则的限制
①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方式 程序 时效
协议
离婚 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满,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