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会计档案(课件)-《基础会计》同步教学(机械工业版)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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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基础会计
第十章 会计档案
【知识学习目标】
● 掌握会计档案的概念及内容
● 掌握会计档案归档要求及保管期限
●掌握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和销毁相关要求
【能力训练目标】
● 能分辨会计档案的类别
● 会进行会计档案整理、归档与交接
● 会办理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和销毁的手续
第一节 会计档案的概念和内容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会计档案包括的内容
会计凭证类
会计账簿类
财务会计
报告类
其他会计资料类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
片、辅助账簿,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
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
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
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二节 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及保管期限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形成的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1年。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
期满以后,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统一保管;
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三节 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和销毁
一、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登记制度。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因工作需要或国家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1.外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公函,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查阅手续。
2.单位内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查阅手续。
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篡改、抽换和损坏。
(3)会计档案的销毁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在会计档案销毁后, 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二)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以及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为止。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会计档案不论是否已满保管期限,一律不得销毁,待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交给项目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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