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辨别区分]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要约≠要约邀请,自然人民事权利≠法人民事权利。
►[画里话外]
知识产权往往有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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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拓展]
口头合同主要优点是简便易行,直接迅速。缺点是缺乏文字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于举证,不易分清责任。依法可以口头方式成立的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画里话外]
恶犬伤人,主人往往要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
命题点一 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考点透析]
1.民法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2.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要素
含义
具体内容
主体
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客体
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
物、行为、智力成果、商业标记、人身利益等
内容
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权利和义务既相互对立,也相互联系,二者通常是对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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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和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1)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2)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4.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5.人身权的内容
(1)民法优先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2)自然人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荣誉权、亲属权等。
(3)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6.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名称
权利内涵
法律禁止
生命权
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身体权
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
健康权
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种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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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
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
自然人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肖像权
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名誉权
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荣誉权
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荣誉
隐私权
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保护私人生活的安宁
禁止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
[易错明辨]
1.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纠正]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只有物才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纠正]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有所不同。例如,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3.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人格尊严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