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出口报检、报关单 书(课件)-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同步教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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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五章 出口报检、报关单证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能够了解出境货物报检、报关的含义,了解出口许可证的申领范围以及加工贸易的通关程序,熟悉出境货物报检、报关的程序,掌握一般贸易下出口货物报检单、报关单的填制。
第一节 出境货物报检单证
一、出境货物报检概述
(一)出境货物报检的含义
出境货物报检又称出境货物报验,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以获准出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某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和手续。
(二)出境货物的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的;
2.入境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要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或一般原产地证的;
5.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
6.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官方机构出具证书的;
7.报检单位对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验。
(三)报检时限和地点
1.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如在产地检验后,需要异地在报关地检验检疫局出具通关单的,还应考虑查验换单的时间。
2.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
3.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应先坚持产地检验检疫。
(四)出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报检人在报检时必须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
2.出境报检时,应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出口生产企业代外贸出口单位报检的,须有外贸出口单位委托出口生产企业向检验检疫局报检的委托书。
3.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4.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供该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5.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6.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7.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卫生注册和质量许可的出境货物,必须提供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
(五)报检的工作流程
1、报检环节
2、 施检环节
3、 计收费
4、 签证放行
二、出境货物报检单
(一)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位应加盖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报检注册登记号。
3.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
4.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报检当天的日期。
6.发货人:指本批货物的贸易合同中卖方名称或信用证中的受益人的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7.收货人:指本批货物的贸易合同中买方名称或信用证中的申请人名称,如需要出具英文证书的,填写中英文。
8.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信用证上所列货物名称填写,要有中英文。
9.H.S.编码:按《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中所列编码填写。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10.产地:指货物的生产/加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区(市)名称。
11.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以净重填写,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12.货物的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发票上所列的总值填写,需注明币种。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
13.包装种类及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舶、飞机、汽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报检时,未能确定运输工具编号的,可只填写运输工具类别。
15.贸易方式:该批货物出口的贸易方式。如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边境贸易、进料加工等。
16.货物存放地点:指本批货物存放的地点位置。注明具体地点、厂库。
17.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出境而签订的贸易合同编号。
18.信用证号:指本批货物所对应的信用证编号。
19.用途:指本批货物出境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20.发货日期:按本批货物信用证或合同所列的出境日期填写。
21.输往国家(地区):出口货物的最终销售国。按对外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填写。
22.许可证/审批单号:须办理出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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