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十 收入、利润和利润分配(课件)- 《企业财务会计》同步教学(人邮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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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本项目学习任务
任务一 核算收入
任务二 核算利润和利润分配
学习目标
① 理解收入的概念、收入实现的确认,掌握销售收入的核算
② 掌握利润的概念和利润的组成内容,掌握利润的形成和分配的核算
③ 能应用“应付税款法”下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进行所得税的计算和账务处理
项目十 收入、利润和利润分配
任务一 核算收入
知识准备
一、收入的概述
(一)收入的概念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作为会计基本要素,一般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收入是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
(2)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如以商品或劳务抵偿债务;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如销售商品的货款部分抵偿债务,部分收取现款或形成应收款项。
(3)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企业代第三方或客户收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如增值税、代收利息等。
(二)收入的分类
(1)按性质不同,分为销售商品的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销售商品收入指取得货币资产方式的商品销售;提供劳务的收入指提供安装、运输、饮食、广告、咨询、代理、培训、中介等获得的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指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2)按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不同,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为完成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主要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一般在企业的收入中占较大的比重,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利益;其他业务收入指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一般占企业收入的比重较小,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核算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实务处理中,具体形式有: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6)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7)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二)主要业务流程和涉及的主要原始凭证
图10-1 销售商品收入业务流程及凭证
(三)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
1.账户设置
设置的账户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该账户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该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贷方登记企业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借方登记发生销售折让或退回时冲减的主营业务收入,以及期末结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期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2)“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该账户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该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借方登记本期结转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因销售退回而冲减的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期末结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期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3)“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核算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该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借方登记企业按规定计算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税费;贷方登记期末结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数额;期末结转后应无余额。
2.账务处理
(1)一般商品销售的账务处理。
企业确认本期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账户,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按增值税发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月度终了,企业应当根据本月销售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计算并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库存商品”等账户。
(2)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账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