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五课 在和睦家庭中成长
第1课时 家和万事兴
课标要求
核心素养
熟知监护、抚养、扶养、赡养等民事关系,培育家庭责任意识。
科学精神:正确理解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培养自觉孝敬父母的意识,树立科学精神。
法治意识:了解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及其危害和处罚措施,提高运用法律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能力。
公共参与:主动培育家庭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家庭和睦。
育小职责大
1.法律保障
(1)民法典等法律为处理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准则。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既调整夫妻关系,也调整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关系。
2.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1)抚养义务和教育义务
①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子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更不得有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②父母应当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阻碍其入学或迫使其中途退学、辍学。
③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2)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
①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②在履行监护职责时,父母应当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利益。
③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父母对子女的权利
(1)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
(2)父母有权对子女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并对子女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惩戒。
[拓展] 幼有所教、老有所养、夫妻和谐相处、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这是婚姻家庭法律立法宗旨的集中反映。
[提醒]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看法来选择是否赡养父母。
[判断1]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既是亲情关系,也是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2)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就没有抚养的义务了。(×)
(3)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适用于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
敬老是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2)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2.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1)含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2)要求: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3)意义: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侵犯家庭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1)表现: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
(2)处理:依据法律,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赡养老年人是法定义务、不附加任何条件。成年人子女不能以父母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
[提醒] 父母有权通过有关部门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等手段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对有赡养能力而拒不赡养的子女,如果情节恶劣,还可以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判断2] (1)无赡养能力的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2)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给付抚养费。(×)
(3)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等行为的,国家都会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议题一 正确认识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情境一 2020年8月,胡某与陈某离异后,约定8岁的女儿由母亲陈某抚养。陈某因再婚、搬家致女儿两个星期未能上学。胡某知晓后,通过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照顾女儿,从2021年2月起,女儿一直与保姆居住。2021年10月,胡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法院在征求孩子意见基础上,综合案件情况,驳回胡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同时,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裁定陈某与女儿同住,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情境二 王某与崔某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女儿由父亲崔某抚养,母亲王某每月负担一定数额的抚养费,直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崔某找出各种理由阻挠王某探望女儿。
探讨:(1)情境一中,法院为何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2)情境二中,崔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提示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仅有抚养义务,也有教育义务,必须履行监护职责,胡某和陈某均未依法履行好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法院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按照女儿的意思不予变更抚养权,并对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有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不合法。理由: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