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4.1 权利保障 于法有责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边界
案例1:一日,高启强在京海市的街头见一美女陈书婷,貌若天仙,胡乱放电,高启强按捺不住,扭头直愣愣盯着看,忘了脚下,结果摔倒在人行道上,受伤严重。
问题1:陈书婷需要对高启强承担侵权责任吗?为什么?
案例2:一日,高启强在京海市街头见一美女陈书婷,貌若天仙,胡乱放电,高启强按捺不住,扭头直愣愣盯着看,忘了脚下。因某粮店将食用油遗撒在人行道上,高启强踩在上面,滑倒在人行道上,受伤严重。
问题2:陈书婷和粮店谁应为高启强的损害承担责任?为什么?
案例1:
根据现行法,没有让陈书婷对高启强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归责事由,陈书婷无责任。美丽无罪,放电有理。高启强遭受的损害应当由自己承担。
案例2
①陈书婷无责任(无归责于陈书婷的事由)。
②粮店对高启强遭受的损失具有过失,具有归责事由(遗撒食用油于道路上,开启了一种不合理的危险),根据现行法,粮店应对高启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③高启强自己也有归责事由(对自己的安危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可以减轻粮的责任。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因: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其规定。
承担方式 适用条件
停止侵害 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正在发生
排除妨碍 权利人行使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他人不法阻碍或者妨害
消除危险 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尚未发生实际损害
返还财产 非法占有或管理他人财产,前提:财产还在
恢复原状 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财产遭到损害或者形状改变的,前提:财产还在,且有恢复的可能性;恢复原状有必要
赔偿损失 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方式: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只存在侵权责任中;针对人身权利,对人身意义重大的特定物)、惩罚性赔偿(恶意、故意欺诈)
赔礼道歉 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的行为后,为受害人消除不良后果的一种补救措施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名誉、荣誉受损
3、承担方式的适用: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1.含义:是指当侵权人以恶意、故意欺诈等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权利人受到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获得实际损害赔偿之外的增加赔偿。(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2.目的:通过对义务人施以惩罚,阻止其重复实施恶意行为,警示他人不要采取类似行为。
知识拓展:惩罚性赔偿
4、诉讼时效
(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1、王某和李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2015年1月1日王某因做生意资金不够,便向李某借了2万元,并说好一年后一定归还。可是,后来王某做生意亏本无力偿还债务,李某碍于情面也没有要求王某还钱。一晃五年过去了,若李某对此事提起诉讼的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向他人追究法律责任,一定要出示证据
B.法院不再支持李某要求保护权利的主张
C.法院会为李某讨回借款
D.王某在法院的要求下返还借款
B
(1)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受害人遭受了可救济的损失——损害事实
②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主观过错
③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二 、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1、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过错侵权
注意:过错侵权,受害人需要举证。
二、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民法典》第1165条第二款: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先推定有过错,行为人需要自证。如果自证成功,则不需承担责任
2、特殊侵权责任之一: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
(1)含义: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无论有无过错,均需承担责任。
(2)理解
①无过错责任,又叫"不问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②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
3、特殊侵权责任之二:无过错侵权责任(“不问过错”责任)
区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侵权责任
比较项 特点 举例
过错责任 一般过错
由受害人负责举证侵权人的过错 人格受辱、财产毁损等
我就来说说你错哪儿了,你这儿错了那儿错了哪哪儿错了…
过错推定责任
由侵权人负责举证无过错 医疗机构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