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避免误入犯罪歧途 课件-2023-2024学年中职同济版职业道德与法律
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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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自觉依法律己 避免违法犯罪
第 4 章
第一节 预防一般违法行为
第二节 避免误入犯罪歧途
学习指南
了解有关违法行为的危害和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犯罪的危害以及对犯罪的惩罚,理解守法的意义。
认知
认同法律,自觉守法,以守法为荣、以违法为耻。
态度
自觉依法律己,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运用
观察室
小赵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无意间发现机器上留有一张被他人遗忘的银行信用卡,当即随手带走。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她来到某超市内购物,在用“捡来的卡”刷卡时,赵某“机灵”地冒用信用卡正面的拼音签下名字——“李思”。让她惊喜的是,营业员并未要她输入密码!初试成功,小赵喜出望外。于是,怀揣这张不用密码的信用卡,小赵在一天之内,进行疯狂购物总计刷卡消费金额竟高达16 375 元。
在抓获小赵归案时,她所购买的物品甚至都没来得及拆开。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赵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小提示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还不成熟,开始具有一定的思想性和独立性,喜欢追求刺激,但一定要拒绝不良诱惑和侵害。结合上述案例谈谈你受到了什么启示。
避免误入犯罪歧途
第二节
一、犯罪行为与刑法
1. 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作为罪体构成要素的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基于其意志自由而实施的具有法律侵害性的身体举止。
一、犯罪行为与刑法
犯罪行为特征
行为的主体性
行为的举止性
行为的实行性
行为的自愿性
(1)行为的主体性。行为的主体性涉及行为主体的问题,它揭示了行为是人的行为,将一定的行为归属于人,这是理解行为概念的基本前提。行为的主体性将行为主体界定为人,从而排除了人以外之物成为犯罪主体的可能性。因此,行为的主体性表明只有人才具有实施行为的某种资格,但行为的主体性只是对行为的主体做出界定,因而不同于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一、犯罪行为与刑法
(2)行为的举止性。行为的举止,指身体动静,这是行为的体素。因果行为论曾经强调行为的有体性,即行为人在意欲的支配下,必须导致身体的运动,并惹起外界的变动,具有知觉的可能性。这种有体性是单纯地从物理的意义上根据人的行为,追求行为的自然存在性。这对于作为可以做出科学说明,对于不作为则难以贯彻,由此得出否定不作为的行为性的结论。现在看来,认为有体性是行为的体素是不确切的,行为的体素应当是举止性,既包括身体的举动(作为),又包括身体的静止(不作为)。
一、犯罪行为与刑法
(3)行为的自愿性。行为的自愿性,指主观意思,这是行为的心素。只有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才可归类于行为人。因此,心素对于界定刑法中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行为的自愿性,可以把不具有主观意思的行为排除在刑法中的行为概念之外。所谓不具有主观意思的行为包括:反射动作,指无意识参与作用的动作。机械动作,指受他人物理限制,在完全无法抗拒的情况下的动作。本能动作,指因疾病发作、触电或神经注射而产生的抽搐、痉挛,梦游亦属此类。
一、犯罪行为与刑法
(4)行为的实行性。行为的实行性,是指作为罪体之行为具有实行行为的性质,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是刑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对于理解犯罪构成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在刑法一般意义上所称之行为,均指实行行为,它存在于罪状之中,是以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其栖息地的。刑法理论中行为之概念,就是从中抽象出来的。
一、犯罪行为与刑法
1. 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住宅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权、控告权及其检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权利,年老时有获得生活保障、社会救济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家庭、婚姻、儿童、老人、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一、增强公民意识
2. 刑法
(1)刑法的任务。
刑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基本法律之一。我国刑法的任务是保卫国家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一、犯罪行为与刑法
(2)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体现我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准则。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基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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