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其他单据(课件)- 《外贸单证实务》同步教学(对外经贸·第五版)
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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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第三章结汇单证制作
“、
UCP600中有关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
(一)对单据审核标准的规定
1.银行审核单据的原则
2.银行审单期限
3.单据内容(数据)
4.单据中的货物描述
5.未规定出单人或内容的单据
一、UCP600中有关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
(一)对单据审核标准的规定
6.非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7.非单据化条款
●
8.单据中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
●
9.单据中的托运人
10.运输单据的出单人
UCP600中有关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二)正本单据及副本
单据的规定
1.信用证规定的每一种单据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
2.银行应将任何带有看似出单人的原始签名、标记、印戳或标签的单据
视为正本单据,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非正本。
3.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在以下情况下,银行也将其视为正本单据:
(1)单据看似由出单人手写、打字、穿孔或盖章;或者
(2)单据看似使用出单人的原始信纸出具:或者
(3)单据声明其为正本单据,除非该声明看似不适用于提交的单据。
UCP600中有关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二)正本单据及副本
单据的规定
4.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的副本,提交正本或
副本均可。
·5.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两份”
“两套”等用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提交至少
一份正本,其余使用副本即可满足要求,除非单
据本身另有说明。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关于单据审核标准的相关规
定
以下简要介绍ISBP681关于单据审核的一般原则规定。
(一)关于在单据中使用缩略语
(二)关于证明、声明的规定
(三)关于单据的修正和变更的规定
(四)关于单据上的日期
(五)UCP600未定义的用语
二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关于单据审核标准的相关规
定
(六)单据使用的语言
(七)拼写错误或打印错误
(八)正本和副本
(九)关于唛头
(十)关于签字的规定
。(十一)关于单据名称的规定
第八节其他单据
一、装箱单(Packing List)
装箱单(也称装箱明细单)是商业发票的补充,一般由发货人
缮制。表明装箱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唛头、箱号、件数
和重量以及包装情况。
二、重量单(Veight Memo)
重量单着重说明重量情况,即货物的毛重、净重、皮重等,
供买方安排
运输、存仓时参考。
●
1.它是一份单独的单据。
●
2.数据和货物名称与其他单据一致。
。3.重量应与发票、提单上的重量一致。
4.重量单如冠以Certificate of Weight(重量证书),则应经过签字且加
上日期,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且应加上Ve certify that the weights
are true and correct”证明句为好。
三、尺码单(Measurement List)
尺码单是在装箱单的内容基础上,再重点说明货物的每件尺码
和总尺码。如果不是统一尺码,应逐件列明。其他注意事项,
参见“装箱单”和“重量单”。
四、电子邮件或传真装船通知书副本
(Copy
of emailed /Faxed shipping advice)
按惯例,出口商在装运货物以后应立即发装船通知,如信用证
有限定通知日期规定时,必须注意不得逾期。装船通知的副本
可作为向银行交单议付单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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