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三章结汇单证制作
“、
UCP600中有关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
(一)对单据审核标准的规定
1.银行审核单据的原则
2.银行审单期限
3.单据内容(数据)
4.单据中的货物描述
5.未规定出单人或内容的单据
一、UCP600中有关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
(一)对单据审核标准的规定
6.非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7.非单据化条款
●
8.单据中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
●
9.单据中的托运人
10.运输单据的出单人
UCP600中有关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二)正本单据及副本
单据的规定
1.信用证规定的每一种单据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
2.银行应将任何带有看似出单人的原始签名、标记、印戳或标签的单据
视为正本单据,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非正本。
3.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在以下情况下,银行也将其视为正本单据:
(1)单据看似由出单人手写、打字、穿孔或盖章;或者
(2)单据看似使用出单人的原始信纸出具:或者
(3)单据声明其为正本单据,除非该声明看似不适用于提交的单据。
UCP600中有关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二)正本单据及副本
单据的规定
4.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的副本,提交正本或
副本均可。
·5.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两份”
“两套”等用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提交至少
一份正本,其余使用副本即可满足要求,除非单
据本身另有说明。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关于单据审核标准的相关规
定
以下简要介绍ISBP681关于单据审核的一般原则规定。
(一)关于在单据中使用缩略语
(二)关于证明、声明的规定
(三)关于单据的修正和变更的规定
(四)关于单据上的日期
(五)UCP600未定义的用语
二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关于单据审核标准的相关规
定
(六)单据使用的语言
(七)拼写错误或打印错误
(八)正本和副本
(九)关于唛头
(十)关于签字的规定
。(十一)关于单据名称的规定
第七节原产地证书
产地证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其作用:供出
口国海关实行差别关税,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或对某些国家
采取控制进口配额的依据。我国出口贸易中使用的产地证种类
很多。
第七节原产地证书
一、一
般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C/O)
又称普通产地证。通常不使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要
求提供一般原产地证,可确定对货物征税的税率。
第七节原产地证书
(一)一般原产地证的签发
般原产地证的签发者分为:
1.出口商自己出具并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现一般用于对近洋地区的出口。好处是
无须支付任何签证费用,便于更改。
●
2.由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
●3.由国家贸易促进会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
●4.厂商自己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选择使用哪一种,应根据信用证条款确定。如无特别规定,则以第三者公证机构签发并
证明产地比较合适。
第七节原产地证书一
缮制
(二)一般原产地证的缮制(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
发的一般原产地证为例)
1.出口商名称地址(Exporter)与发票一致。
2.收货人(Consignee)与发票一致。
3.运输工具及线路(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与提
单、发票一致。
4.日的港(Destination)与提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