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航空运单--缮制(课件)- 《外贸单证实务》同步教学(对外经贸·第五版)
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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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内容正文:
第三章结汇单证制作
“、
UCP600中有关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
(一)对单据审核标准的规定
1.银行审核单据的原则
2.银行审单期限
3.单据内容(数据)
4.单据中的货物描述
5.未规定出单人或内容的单据
一、UCP600中有关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
(一)对单据审核标准的规定
6.非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7.非单据化条款
●
8.单据中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
●
9.单据中的托运人
10.运输单据的出单人
UCP600中有关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二)正本单据及副本
单据的规定
1.信用证规定的每一种单据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
2.银行应将任何带有看似出单人的原始签名、标记、印戳或标签的单据
视为正本单据,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非正本。
3.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在以下情况下,银行也将其视为正本单据:
(1)单据看似由出单人手写、打字、穿孔或盖章;或者
(2)单据看似使用出单人的原始信纸出具:或者
(3)单据声明其为正本单据,除非该声明看似不适用于提交的单据。
UCP600中有关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二)正本单据及副本
单据的规定
4.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的副本,提交正本或
副本均可。
·5.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两份”
“两套”等用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提交至少
一份正本,其余使用副本即可满足要求,除非单
据本身另有说明。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关于单据审核标准的相关规
定
以下简要介绍ISBP681关于单据审核的一般原则规定。
(一)关于在单据中使用缩略语
(二)关于证明、声明的规定
(三)关于单据的修正和变更的规定
(四)关于单据上的日期
(五)UCP600未定义的用语
二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关于单据审核标准的相关规
定
(六)单据使用的语言
(七)拼写错误或打印错误
(八)正本和副本
(九)关于唛头
(十)关于签字的规定
。(十一)关于单据名称的规定
第四节航空运单
航空运单是承运的航空公司或者其代理人签发的表示接受托运
人委托收妥货物的货运单据和货物收据。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
证,不能背书转让,但可以凭其办理议付结汇。收货人不能凭
其进行提货,只能凭“到货通知”办理提货。
第四节航空运单
一缮制
航空运单有三份正本,其内容和缮制方法如下:
1.NO.航空运单号码:由航空公司编制
2.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托运人名称和地址)
●
应填写托运人全称。信用证项下一般为受益人,托收项下一般
为出口商。
3.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按要求填写,一般为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
第四节航空运单一
缮制
4.Issuing Carrier's Agent and City/(签单承运人的代理人的名称和城市)
如果空运人由承运人的货运代理公司签发,则此处填写代理公司的名
称和城市。如由承运人直接签发,此栏可以不填。
5.Agent's IATA Code/代理人的IATA代号
IATA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英文缩写,此处填写代理人的代
号。
第四节航空运单
一缮制
6.Agent's Account No./代理人账号
此栏由代理人填写,留空。
7.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ed Routing/起运机场和指定航线
●
填写起运机场名字以及运输航线。
8.Accounting Information/会计结算信息
按信用证要求或者实际情况填写,一般填写运费到付或者预
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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