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航空运单--缮制(课件)- 《外贸单证实务》同步教学(对外经贸·第五版)

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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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第三章结汇单证制作 “、 UCP600中有关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 (一)对单据审核标准的规定 1.银行审核单据的原则 2.银行审单期限 3.单据内容(数据) 4.单据中的货物描述 5.未规定出单人或内容的单据 一、UCP600中有关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 (一)对单据审核标准的规定 6.非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7.非单据化条款 ● 8.单据中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 ● 9.单据中的托运人 10.运输单据的出单人 UCP600中有关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二)正本单据及副本 单据的规定 1.信用证规定的每一种单据须至少提交一份正本。 2.银行应将任何带有看似出单人的原始签名、标记、印戳或标签的单据 视为正本单据,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非正本。 3.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在以下情况下,银行也将其视为正本单据: (1)单据看似由出单人手写、打字、穿孔或盖章;或者 (2)单据看似使用出单人的原始信纸出具:或者 (3)单据声明其为正本单据,除非该声明看似不适用于提交的单据。 UCP600中有关单据审核的相关规定(二)正本单据及副本 单据的规定 4.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单据的副本,提交正本或 副本均可。 ·5.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两份” “两套”等用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提交至少 一份正本,其余使用副本即可满足要求,除非单 据本身另有说明。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关于单据审核标准的相关规 定 以下简要介绍ISBP681关于单据审核的一般原则规定。 (一)关于在单据中使用缩略语 (二)关于证明、声明的规定 (三)关于单据的修正和变更的规定 (四)关于单据上的日期 (五)UCP600未定义的用语 二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关于单据审核标准的相关规 定 (六)单据使用的语言 (七)拼写错误或打印错误 (八)正本和副本 (九)关于唛头 (十)关于签字的规定 。(十一)关于单据名称的规定 第四节航空运单 航空运单是承运的航空公司或者其代理人签发的表示接受托运 人委托收妥货物的货运单据和货物收据。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 证,不能背书转让,但可以凭其办理议付结汇。收货人不能凭 其进行提货,只能凭“到货通知”办理提货。 第四节航空运单 一缮制 航空运单有三份正本,其内容和缮制方法如下: 1.NO.航空运单号码:由航空公司编制 2.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托运人名称和地址) ● 应填写托运人全称。信用证项下一般为受益人,托收项下一般 为出口商。 3.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按要求填写,一般为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 第四节航空运单一 缮制 4.Issuing Carrier's Agent and City/(签单承运人的代理人的名称和城市) 如果空运人由承运人的货运代理公司签发,则此处填写代理公司的名 称和城市。如由承运人直接签发,此栏可以不填。 5.Agent's IATA Code/代理人的IATA代号 IATA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英文缩写,此处填写代理人的代 号。 第四节航空运单 一缮制 6.Agent's Account No./代理人账号 此栏由代理人填写,留空。 7.Airport of Departure and Requested Routing/起运机场和指定航线 ● 填写起运机场名字以及运输航线。 8.Accounting Information/会计结算信息 按信用证要求或者实际情况填写,一般填写运费到付或者预 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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