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九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课标要求 素养目标
3.2 搜集材料,阐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基本要求。
政治认同:认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要求及推进措施。
法治意识:选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实例阐述法治思维的表现,以维护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的自觉行动,投身于法治中国建设。
公共参与:积极为相关部门科学、民主立法建言献策,支持政府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坚持依法办事,依法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核心点一 科学立法
1.科学立法的内涵
(1)含义:科学立法就是要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提高法律的质量。
(2)原则★
①科学立法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障人民各项权利。立法要符合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要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进程相适应,制定出适合中国的良法。
②科学立法符合国情和实际。要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使每项立法都能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使法律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③立法必须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和立法工作规律,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努力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要明确划分不同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和界限,形成符合国家发展目标的法律体系。
特别提醒 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不一定是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是我国的立法机关。我国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③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④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部门规章。⑤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⑥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⑦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推进科学立法★
(1)科学立法要做到依法立法,在法治的轨道上制定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①依据:在我国,宪法和立法法是国家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②要求:所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都应当按照法定职权、依据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
(2)科学立法要充分发扬民主
①必须坚持民主立法,广开言路,集思广益。
②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3)科学立法要合理设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①应在立法中客观地认识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并加以合理的确认和保护,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相对应。
②立法还要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与责任,根据国家治理需求,授予国家机关必要的权力,并对其加以制约,明确权力行使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有法可依”和“科学立法”
(1)“有法可依”强调从无到有的法制建设过程;“科学立法”,强调从有到好,也就是说要从“有法可依”走向“法律可依”,实现从法制到法治的根本转变。
(2)“有法可依”重在解决法律法规的“有无”和“数量”问题,“科学立法”重在解决法律法规的“好坏”和“质量”问题。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是我们党鉴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现状,所作出的立法工作重点的重大调整,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已开始了从“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
2.把握科学立法的三个维度
(1)科学理念。科学立法,就是不能超越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不能盲目制定不合实际、无法实施的法律,就是要把符合规律的东西,把通过实践证明是好的做法固定下来;立法在反映和体现客观规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循法律体系自身的内在规律。
(2)科学内容。科学立法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科学合理地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3)科学方法。科学立法一定是民主立法。立法是否科学,要看立项是否科学。科学立法的本意就是要实事求是,从地方实际出发。
3.正确把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关系
(1)区别
①科学立法是保证法规质量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民主立法是保证法规质量的基本途径和关键;依法立法是保证法规质量的根本要求和底线。
②科学立法体现了立法活动的科学属性,民主立法突出了立法活动的人民属性,依法立法是对立法活动的合法属性予以关注。
(2)联系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者统一于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体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4.不同法律规范的差异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如《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