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利润分配方式(课件)《财务管理》同步教学(科学出版社)

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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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正文:

6.3.2利润分配方式 分配顺序 利润分配的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般应按照下列内容、顺序和金额进行分配: 1、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 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分配顺序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在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的前提下,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任意盈余公积金计提标准由股东大会确定,如确因需要,经股东大会同意后,也可用于分配。 分配顺序 4、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分配方式 社会主义国营企业 主要有两种分配方法:一种是企业实现的利润在企业和国家之间按一定比例分成,具体办法多种多样;另一种是企业实现的利润依法交纳各种税收,剩余利润全部留企业,具体做法亦各不相同。 分配方式 中国企业 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利润分配形式。集体所有制企业一般实行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办法。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经历了两个阶段,采用了两种办法。1978年以前为第一阶段,在此期间,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除有几年曾实行过企业奖励基金和利润留成等办法外,基本上是采取统收统支的办法,即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缴国家,发生亏损则由国家弥补;发展生产所需的资金,除一部分可用折旧基金解决外,每年都由国家预算安排的专项拨款解决;职工集体福利开支和奖金,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列入产品成本。 分配方式 从1978年起为第二阶段,为了调动企业和职工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国家对国营企业的财务体制,包括利润分配制度进行了改革,逐步把过去的统收统支办法,改为一部分利润留给企业,大部分利润上交国家的分配办法。具体形式有: 。 分配方式 ①企业基金。企业完成国家规定的计划指标后,除可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从实现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外,还可从当年利润比上年利润的增长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基金,其余则全部上交国家。企业提取的企业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职工福利,也可适当用于职工奖励。 分配方式 ②利润留成。企业完成国家规定的计划指标后,可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从实现利润(包括基数利润加增长利润),或超计划利润中留用一部分利润(没有完成计划指标的企业,要相应扣减一部分留用利润)。 ③盈亏包干。国家对某些微利企业,实行“上交利润包干,超收部分分成或全部留用”的办法;对确因客观原因发生亏损的企业,实行定额补贴的包干办法。 分配方式 ④利改税。从1983年1月1日起,对盈利的国营企业普遍实行利改税。就是将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种及税率交纳税金,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使用。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一般分两步走,第一步(1983年1月起)实行税利并存,第二步(1984年10月起)实行完全的利改税。实行利改税的意义在于: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调动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使企业从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增产增收中得到更多的好处;有利于国家利用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来调节企业的生产和流通,缓解由于价格不合理等因素造成的矛盾;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6.3.2利润分配方式 谢谢观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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