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专题41 珍惜婚姻关系
目录
思维导图 1
知识梳理 2
知识清单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2
知识清单2 夫妻地位平等 4
易混易错 5
典例精析 6
真题赏析 10
知识清单一: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
内涵
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要求
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民法典还规定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法定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②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
④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登记程序
①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②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③登记: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知识拓展]同居关系
⑴表现: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⑵承担的法律后果:
①同居关系: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也不会形成事实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单纯的同居关系解除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中有一方或双方有配偶情形的或者涉及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②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归一方的以外,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
二、离婚要慎重
1.离婚要慎重
法律对离婚自由的限制
①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离婚的方式
协议离婚:要求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申请离婚登记后三十日届满,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之时起,解除夫妻关系
裁判离婚:凡由人民法院管辖和处理的离婚都是裁判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违反告知另行登记结婚的,构成重婚
2.婚姻效力
⑴无效婚姻
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法律上不承认该婚姻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①重婚: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
②未达法定婚龄:男方未满22周岁,女方未满20周岁。要注意的是当提出无效婚姻之诉时,双方已达法定婚龄,则该婚姻有效。
③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按同居关系对待。
⑵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3.子女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知识清单二:夫妻地位平等
一、平等的人身关系
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夫妻关系的核心
⑴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是夫妻关系的核心。
⑵夫妻平等意味着夫妻在生活中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注意:平等不是均等。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并非指夫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一对等。夫妻平等需要考虑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合理分工,共同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3.夫妻双方人格独立
⑴重要体现: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⑵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夫妻双方人身自由
⑴夫妻双方均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⑵这些自由是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5.意义
只有夫妻双方自由平等、相互欣赏、互谅互让,才能成就美满婚姻,构建和谐家庭。
二、平等的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
⑴夫妻财产关系与夫妻人身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