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天津市招生委员会
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文件
津招办高发〔2022〕14 号
市高招办关于印发 2023 年天津市高职院校
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招生学校、各区招生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推进我市高职院校考试招生改革的重要举措, 已
成为市属高职院校在津招生主渠道。高职院校通过分类考试招
收中职毕业生实行“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招收普
通高中毕业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天津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
施方案》(津政发〔2016〕12 号)和《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
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7〕
42 号)的要求,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依法依规做
好分类考试招生工作,严格审核报名资格,严密考试组织管理,
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厉查处违规行为,确保我市高职院校分
类考试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安全公平、高质量实施。现将《2023
年天津市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2022 年 11 月 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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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天津市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
实施办法
为做好 2023 年天津市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天津市
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依
据教育部、天津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生章程
1.招生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天津市有关规定制订本校高职分
类考试招生章程。
2.招生章程是招生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
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
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3.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全称、校址、层次,专业
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
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
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专业考试要求(时间、
地点、科目、范围等),录取原则,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收
费标准和咨询联系方式等。
4.招生学校应在 2023 年 2 月 20 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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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招办,市高招办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二、报名条件
1.面向中职毕业生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本市正式户籍或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的普通中
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毕业生、普
通高中往届毕业生;具有本市中职学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普通高中学校毕业。
(3)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
(4)具有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
(5)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
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
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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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
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
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其他不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的人员。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
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
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做出全
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
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
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
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报名办法
报名工作按照考生网上录入信息、现场确认报名信息的程
序进行。
(一)面向中职毕业生网上报名
1.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 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