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4.1.5政府会计准则
财务管理基础知识
9.4.3SET的加密技术
4.1.5政府会计准则
财会[2016]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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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政府会计准则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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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2.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4.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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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政府会计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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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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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政府会计准则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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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 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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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 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 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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