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四单元 中国版图的奠定与面临的挑战——明清时期(1840年前)
视角1 阶段特征——明清时期
明清时期(1368—1840年鸦片战争前)是中国古代农耕文明继续发展时期,也是中国逐渐脱离世界发展潮流,走向衰落时期。
(1)政治上: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巩固发展,辽阔的版图在清朝前期最终奠定;封建社会由盛转衰;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空前强化。
(2)经济上:农业、手工业发展超过前代水平,商品经济空前活跃,新的经济形式出现并缓慢发展;全国市场形成,白银成为主要流通货币;经济总量虽仍然处于世界前列,但已开始落后于时代发展的潮流。
(3)思想文化上:明朝中期起,思想界出现提倡个性自由和反对专制的倾向。市民文化不断发展,文艺领域体现新的时代特色。科技上逐渐落后于西方,传统科技进入总结阶段。中学西传和西学东渐,儒家思想推动西方启蒙运动。
(4)对外关系上:开始受到外来侵略,“海禁”和闭关锁国政策,严重阻碍了中外经济文化交流,使中国脱离了世界工业化的大潮流。
(5)民族关系方面:加强与少数民族关系与反对外来侵略相联系,使我国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得到了巩固和发展。
视角2 历史解释——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中华法系的兴衰
发展演变
(1)夏商周三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礼”并立
夏商周的法律制度包括“礼”和“刑”两个方面。三代强调礼治,特别是西周,形成了完善的礼乐制度,用礼制来区分贵贱,明确等级,维护统治秩序。同时,以惩处为中心的刑罚制度也已经形成。但是,这一时期的礼和刑尚未融合为一个体系,而是各自为用。礼主要用于调整贵族内部的社会关系,刑主要用于控制社会下层劳动人民。商、周建立起“亲亲”“尊尊”为主要原则的宗法法律制度。
(2)春秋战国至秦朝——成文法及法治阶段
①春秋后期,以郑国子产“铸刑书”(前536年)和晋国赵鞅“铸刑鼎”(前513年)为标志,法律制度也开始出现重大变化,宗法体系开始向成文法制转变。
②经过春秋时期的演变,到战国变法以后,与君主集权制度的建立相适应,法家思想在三晋兴起,并在赵、魏、韩和秦国得到了广泛贯彻,通过变法,这些国家建立起以刑罚为主体的成文法律体系。
③秦朝崇尚法治。秦律“密于凝脂”,在各个领域“皆有法式”;在法律实施上,坚持轻罪重刑,严刑酷法。
(3)两汉至隋唐——法律儒家化阶段
秦朝的速亡为儒家思想与君主专制制度相互结合提供了一条途径。从汉朝开始,一直延伸到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是儒家思想渗透到法律中的时期,即法律儒家化。隋唐时期,伴随着《唐律疏议》的制定与颁布,彻底完成了儒家的礼教与法家的“法治”的融合,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就此形成。
(4)宋元明清——法典与案例相结合阶段
自宋代以后,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时实现司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
特点
(1)基本特点:以皇权为法律的基本渊源,刑法、民法、行政诸法合一,司法行政不分。
(2)鲜明特色:以礼法并用的方式,把“天理、人情、国法”有机融合在一个法律体系之中。
(3)司法与行政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级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不同管辖范围的司法官员。
(4)古代法律影响到日本、东南亚等国家,形成了中华法律体系。
视角3 历史解释——中国传统教化的特点
(1)教化理念德性化:德教为先与道德至上。“德教为先与道德至上”的核心理念贯穿中国古代教化思想。
(2)教化途径系统化:层级教化与立体网络。传统教化系统既包括各级各类组织化的学校系统,也包括乡约、族法、家规、祭祀礼仪、蒙学等自发的社会教化系统。
(3)教化手段多样化:典范塑造与制度规约。典范塑造、榜样作用成为古代教化的重要方法。制度规约是传统教化活动的又一方法。
(4)教化内容综合化:儒学经典教育与通俗教育。在教育内容方面,我国古代传统教化的显著特征是以儒学经典教育为主,并以通俗教育辅助之。
视角4 历史解释——中国古代乡村基层治理的特点
(1)宗法关系扮演了重要角色,宗族势力强大,皇权与族权相结合。
(2)忠孝治理乡村。家国意识反映在乡村政治文化中就是忠孝治村,忠和孝作为两种重要的价值观,维系了乡村的政治秩序。
(3)官员治理与士绅管理相结合,乡绅有限自治。乡绅作为国家的代理人,他们要帮助国家做事,而作为乡村的代表,他们又需要维护村民的共同利益。
(4)地方自治色彩鲜明。
视角5 历史解释——全面认识中国古代的社会救济与优抚政策
(1)内容:一方面是在天灾人祸之后的特殊时间对百姓进行救济;另一方面是平常时期对人民中鳏寡孤独、老病残疾等成员进行福利救助。
(2)思想基础
诸子百
家学说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