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必修二《政治生活》必备知识点整理
第一单元:公民的政治生活
第一课:生活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1、我国的国家性质
(1) 国家的本质: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2) 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最根本的制度。
2、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与特点
人民民主专政最大特点(优点):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3、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
(1)地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是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已被写入我国宪法。
(2) 作用: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4、人民民主的特点: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人民民主的广泛性表现在:①民主权利的广泛性;②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①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日益得到充分的实现;
人民民主的最管用表现在:在我国建立了一整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这套制度体系体现了人民意志,保障了人民权益,激发了人民的创造活力。
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充分反映了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
5、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2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3 监督权。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
注意:并不是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有规定,要年满18周岁,而且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不是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选举的范围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即人大代表”
6、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义务
1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这是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
2 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
3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 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7、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基本原则:(重点)
1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② 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1)权利与义务的关系:①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离。②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④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2)如何对待权利和义务: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的权利。既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③ 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1)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
(2)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 (3)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4)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有序参与政治生活
⑴公民如何有序的参与政治生活:遵循宪法、法律、规则和程序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协商;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⑵公民有序的参与政治生活的意义:可以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和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改善公共管理,创建文明祥和的新社区;促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真正地享受民主生活;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第二课 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
8、我国的选举制度、选举方式及影响因素
我国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
影响因素: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要根据社会经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的文化水平等具体条件来确定。必须体现国家性质,并与经济发社会进步状况相适应。
方式
含义
优点
局限性
适用范围
直接选举
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的方式
每个选民都有机会选择自己心目中最值得信赖的当家人
在选民较多、分布较广的情况下不适用
适用于县及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城市的居委会,农村的村委会选举。
间接选举
由选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再由他们代表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