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九课 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
9.1认识调解与仲裁
目录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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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便捷经济选仲裁
一、以和为贵选调解
情境导入
小冯租住小贾房屋期间,双方因破裂水管的维修、赔偿问题发生争执,互不相让。小冯欲根据租房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贾修好水管、支付维修费用并赔偿因水管破裂而造成的财产损失。邻居王大妈觉得为这点小事就去诉讼耗时费力,便耐心开导说服二人。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由小贾在三天内请人修好水管并支付维修费用,小冯则不再主张赔偿财产损失。
情境导入
思考:事例中的哪种纠纷解决方式更好?为什么?
情境导入
探究答案提示
事例中的小冯和小贾因租赁房屋里的水管破裂并造成财产损失而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二人对立情绪严重,小冯还准备直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但在邻居王大妈的积极介人、说服开导下,双方最终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调解方式有效化解了矛质,避免了人力、精力、财力成本的过度消耗与司法资源的浪费。事例表明,对于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相关主体应该在综合考虑纠纷性质、造成的实际损失、解决难易程度等多重因素的基础上,尽量采用合适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不应因一时冲动采取成本与效益不相匹配的纠纷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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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和为贵选调解
The part one
一、以和为贵选调解
1.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
(1)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
(2)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3)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国开始建设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充分发挥其在线咨询、评估、调解、仲裁的功能,为纠纷主体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一、以和为贵选调解
2.调解与人民调解
(1)调解
①含义:
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②我国的调解制度:
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等。
一、以和为贵选调解
2.调解与人民调解
(1)调解
③形式
分类 主持调解的主体
诉讼调解 人民法院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
行政调解 国家行政机关
仲裁调解 仲裁机构
一、以和为贵选调解
2.调解与人民调解
(2)人民调解
①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
②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以和为贵选调解
2.调解与人民调解
(2)人民调解
③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知识拓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选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3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4条当事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知识拓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选摘
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9条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知识拓展:枫桥经验
枫桥经验,是指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县(现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为此,1963 年毛泽东同志就曾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
“枫桥经验”由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
知识拓展:枫桥经验
2003年11月,时任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40周年大会上明确提出,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政治意识,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枫桥经验”之一:“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为此,枫桥在各居委会、村,甚至在一些重点企业都建立了相应的调解组织。近年,枫桥镇共成功调处民间纠纷1000多起,调处成功率达97.2%,其中80%的纠纷在村一级就得到了解决。此外,枫桥镇在健全普法工作网络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