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5.2 薪火相传有继承
一、法定继承有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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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概述
⑴继承定义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⑵继承关系
①被继承人:死者
②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
③继承人:依法承受遗产的人
④继承权:继承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称为继承权。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⑤继承制度的意义: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代与代之间爱的延续和传递,是代际传承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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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行使继承权时,如有歧视妇女、非婚生子女的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2、遗产的确定●
继承遗产需要先将个人合法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析产以后确定的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
上世纪80年代,童某和丈夫共同在池州市青阳县新河镇自建了一处房屋,夫妻两人在家务农并养育了三个子女。2012年,童某的老伴去世,留下她一个人生活。童某在未告知女儿的前提下,让儿子把丈夫的9万元存款取走,随后,两个女儿向童某、弟弟提出要合理分配父亲的遗产,但均被以“女人没有继承权”“老宅和钱财都是母亲的,愿意给谁就给谁”为由拒绝。
思考:材料中谁是继承人,谁是被继承人,谁享有继承权,遗产是什么?
童某丈夫是被继承人,自建房和钱款析产后的童某丈夫的个人财产是遗产,童某与其三个儿女是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思考:童某“认为女人没有继承权”“老宅和钱财都是母亲的,愿意给谁就给谁”的观点是否正确?
①民法典强调继承权男女平等,女儿也同样享有继承权。童某“认为女人没有继承权”是错误的。
②老宅与钱款是童某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后的童某丈夫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可以继承的遗产。童某与其三个子女都有继承权,不能说老宅和钱款都是母亲的。
小明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姐姐,都在县城工作,他的父母虽然在县城某小区有一套140平的房子,但常年住在农村老宅。2020年9月小明父亲因病去世,小明就召集姐姐和哥哥,提出将县城这套房子卖掉,三人平分房款。
思考:你认同小明的做法吗?说出理由。
不认同。
第一、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的只能是被继承人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的房产是小明父母共有财产,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所有的房产的部分,小明提出的方案不合法。
第二、按照民法典规定,小明姐弟三人、小明母亲对其父亲的遗产均有继承权,所有,小明提出的姐弟三人均分的方案不合法。
3.被继承人的债务●
⑴继承人不仅会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还需要承担被继承人未偿还的债务。
⑵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案例:小潘的父亲去世时留下五十万的遗产,六十多万元的债务。父亲临终前希望小潘想办法把债还上。此后,小潘学开挖掘机,没日没夜揽活挣钱还债。每年除夕前,他最重要的事就是去债主家还债。父亲去世两年后的除夕,小潘走出最后一户债主的家门,还清了全部债务。
你认为小潘必须替父还债吗?如何看待小潘还债的行为?
提示:
①依据《民法典》规定,本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应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超过部分不负清偿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小潘把五十万用来还债,剩下十几万不负清偿责任。
②小潘还清父亲去世时留下的债务,是讲诚信的表现,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继承方式
⑴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即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获得继承权。
⑵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附: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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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配偶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