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正文:
第二单元 家庭与婚姻
第六课 珍惜婚姻关系
6.1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一、珍惜婚姻
2
1、婚姻关系
⑴结婚的含义:结婚是夫妻关系的起点,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⑵珍惜婚姻关系
①结婚建立的是一种长期的身份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②严肃对待婚姻、珍惜婚姻,既是对自己负责、对配偶和子女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2、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⑴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⑵一夫一妻
⑶男女平等
⑷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一夫一妻,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法律禁止重婚,也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结婚的法定条件●
⑴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⑵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⑶符合一夫一妻制。
⑷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直系血亲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父、母
伯、叔、姑
舅、姨
伯叔姑的子女
伯叔姑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伯叔姑的曾孙子女
或外曾孙子女
旁系血亲
自己
子女
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子女
兄弟姐妹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子女
舅姨的孙子女
或外孙子女
舅姨的曾孙子女
或曾外孙子女
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
材料一:男青年小武的父亲与女青年小美的
母亲是表兄妹。小武与小美青梅竹马,两人
年龄相差3岁。经过多年追求,小武如愿在
24周岁时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
并不了解两人的亲戚关系。
材料二:男青年小张与同村女青年小梅恋爱。两人在村里举办婚礼后,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材料三:男青年小罗19周岁,经人介绍认识同龄女青年小英。两人恋爱一年后准备结婚。由于小罗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于是小罗伪造证件,与小英登记结婚。
上述情形中当事人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为什么?
四代旁系血亲,受法律保护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可以登记补办
不保护。伪造证件结婚,可撤销婚姻;不到法定年龄,无效婚姻。
议题:结婚要合法——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第一代 小武小美的曾祖父祖母
第二代 小武小美的爷爷或奶奶→亲兄妹
第三代 小武小美父母→表兄妹
第四代 小武小美(表兄妹的子女是第四代)
3、结婚登记
⑴原因
①结婚会对男女双方的人身和财产产生强制约束力,因此,法律要求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
②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
⑵程序
03
02
01
申请
①申请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登记
③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审查
②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当事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⑴同居的两种情况
①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②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⑵法律后果:
当事人不是夫妻关系,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同居期间当事人各自继承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特别提醒】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同居会构成重婚行为,将受到法律惩罚。
P52 相关链接:同居关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不同点 ①无效婚姻是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或是已有配偶,或是有不能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是不到法定年龄。
②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相关组织都可以申请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宣告无效。
③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时间限制,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裁判是否宣告无效。 ①可撤销婚姻是因为胁迫,或者因为隐瞒重大疾病产生的认识错误,如果知道就不会结婚。
②受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的两类可撤销婚姻,只有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
③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超出规定的时间则不能再提出申请,如需解除婚姻只能走离婚程序。
相同点 ①二者自始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规则相同,都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知识拓展: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二、离婚要慎重
14
结婚要慎重,如果婚姻存在问题,离婚也要慎重。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该规定中的“三十日”在实践中被称为“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有什么意义?
《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避免轻率离婚和冲动离婚,有利于家庭稳定,更有利于离婚后的夫妻更好的面对生活。